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_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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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13-08-20 来源:畜牧局 【字体:大 中 小】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优化布局,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良种繁育项目要依托良种基地优势产区,助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供给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机、长期联结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应能力;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我省畜牧业主要安排牧草种繁育基地、畜禽良种繁育、秸秆养畜3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3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需提供省级行政许可下放证明材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优势特色示范专项
(一)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
2.申报条件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具有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2009-2013年期间承担过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3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申报单位能够独立使用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满3年,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5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申报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模式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养殖场户选择、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养殖场户具体承担项目建设内容。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青贮池(项目青贮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 8000立方米,单体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3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5)证明材料
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科技推广计划书(计划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④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⑤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章程;④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⑥审计报告;⑦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⑧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⑨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2.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项目申报单位为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
③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现有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或奶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5000只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青贮池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新建、扩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⑨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⑩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如申报单位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3.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养殖业发展潜力大。
③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0立方米,不采用青贮工艺的企业除外),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建成后,年秸秆加工能力不小于10000吨。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⑨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⑩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