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_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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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收集、筛选、储备、建设切合我市实际的新项目,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内容包括:
(一)工业、农业及第三产业项目;
(二)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项目;
(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能源、交通、电力及邮电通信项目;
(五)社会事业、房地产开发及产权、使用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项目。
第三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具备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第四条 市发改局建立项目总库,牵头单位按分类建立项目分库,市经合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分库。
第五条 项目分库建设单位和项目库建设参加单位分别做好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的收集、筛选、初步论证工作,于每年年中、年末将达到入库条件的项目报市发改局,由市
发改局最终确定汇入总库。各单位积极配合市发改局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努力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对符合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服务机构及项目分类
(一)项目总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1、市发改局牵头管理,市经合局协调落实域外投资项目;市商务局、市经合局及外事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援助项目。
2、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各个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凡是能上报省上、国家立项的项目,要千方百计报批,争取立项,项目责任单位跟踪落实资金;市经合局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兑现申请,按《xxx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提出兑现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执行。
(二)项目分类及责任单位
1、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内容:包括交通设施、城乡道路、邮电通信设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绿化、照明、公用设施等)、供排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电网改造;旅游基础设施;土地开发及其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其他基础设施。
(2)总负责人:
(3)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4)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文
体局、市旅游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供电公司、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
2、农业项目
(1)内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电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治理、防护林带建设、旅游观光农业、特色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农业示范工程、精品(珍品)农业、特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其他。
(2)总负责人:
(3)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4)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牧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办公室、市农电公司、农行、农发行。
3、工业项目
(1)内容:包括“333工程”涉及的工业及新材料、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产品及设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
(2)总负责人:
(3)牵头单位:市经济局
(4)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合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4、商贸流通项目
(1)内容:包括租赁、承包、购买现有商业设施、经营大宗物资(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建设及改造、商贸流通企业产权交易等。
(2)总负责人:
(3)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4)参加单位:市发改局、市经济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
5、社会事业项目
(1)内容:包括建设经营医院、兴办教育事业、兴办敬老(养老)院、建设幼儿园(托儿所)、建设文化娱乐设施、经营文化产业、建设体育场馆设施、公共场馆及绿地建设、其他公益事业。
(2)总负责人:
(3)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4)参加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住建局。
6、政法事业项目
(1)内容:包括建设公、检、法、司等办公和技术用房,乡镇派出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2)总负责人:
(3)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4)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
第七条 项目库建设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职责:
(一)市发改局负责项目总库建设。
(二)各牵头单位建立项目分库,并将符合入库条件的分库项目报市发改局汇入项目总库。
(三)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论证。
(四)各参加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项目申报程序,由专人负责,跟踪报批。
(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和省上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
(六)对符合招商的项目,积极招商引资。
第八条 市发改局和建立分库的牵头单位每年提出5个以上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各参加单位中,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按项目分类提出5-10个以上项目,非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提出2-4个以上项目。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企事业单位推荐项目。对入库项目中能够争取国家、省上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局会同各单位积极报批,并会同项目责任单位争取建设资金;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经合局会同各单位对外招商;对适合我市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型项目,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经合局向全市不定期公开发布、推荐。
第十条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市发改局项目前期费,该项资金列入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局负责管理和统一调拨。各项目单位使用前期费用,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市发改局审定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前期费使用计划。待项目实施后归还,继续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项目库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