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导购员奖罚条例.doc_促销员奖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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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昱实业导购员奖惩条例
一.目的为激励公司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二.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富昱实业全体导购员。三.总则
1.本条例的制定,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本条例解释权归富昱实业行政人事部; 3.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人员商讨确定。四.奖惩条例 奖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予以奖励: 1.接待顾客热情周到,受到顾客书面表扬者; 2.积极主动维护公司财产,制止浪费者;
3.拾金不昧,及时将财物归还失主或上交公司者;
4.发现事故苗头或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5.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司财产者; 6.在公司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7.见义勇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表彰者; 8.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 9.其他有立功表现者。
〈二〉奖励种类包括:通报表扬、物质或奖金、授予称号。
1.奖励类别视员工具体事迹而定;
2.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由销售部将员工的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行政人事部;
3.通过考核成绩优异者可授予相应称号。
〈三〉奖励的程序
1.由部门根据具体事迹,向行政人事部门填报《员工奖励申报》单,提交奖励建议;
2.行政人事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后,签署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
惩则
〈一〉员工有违反以下条例,予“警告”处分,并每次处罚20元现金: 1.上班未按规定着装,不按要求佩戴工作证、仪容不整者; 2.下班离场在卖场范围内,无按公司要求佩戴工卡; 3.下班后穿着制服从事有损公司形象及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上班时间与人闲聊、哼唱、吃零食、打瞌睡、看报纸杂志或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站姿站位不规范,倚靠在柜台、货架、柱子上,或脱鞋于柜台内的; 6.不使用礼貌用语,对上司、同事、客人表现不礼貌;
7.服务接待过程,没做到“三声”服务(招呼声、介绍声、道别声)的;
8.当班员工离岗时没有遵守离岗登记制度; 9.员工上班擅自离岗、串岗;
10.不按规定填写、使用小票、开错小票,尚未造成损失;
11.辖区柜台、商品陈列不整齐、不美观,有脏、乱、差现象,对专柜店长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12.在商场内存放私人物品; 13.工作态度不认真、散漫;
14.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
15.上班时间未经批准外出办事一次(视时间长短而定);
16.当值时间内长时间通私人电话;
17.私自调整专柜员工班表,不按班表上班; 18.未按要求正确摆放各类标示;
19.不允许将清洁工具摆放于卖场,如:扫把、拖桶等; 20.迎、送宾未按标准要求;
21.未搞好指定范围卫生、商品陈列等开门前准备工作;
22.上班迟到处罚标准:10分钟以内,当月超过2次,第三次开始扣罚每次20元,20分钟以内,每次扣罚20元,30分钟以内,每次扣罚50元,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每次扣罚100元,累计迟到者,视情况做出从重处罚;
23.发现破坏公司财产和商品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24.其它被认定为属于此类过失的行为。
〈二〉员工有违反以下条例,予“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罚50元: 25.未经批准提前下班;
26.上班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卖场,特殊情况须经上级领导批准; 27.未经公司批准,私自更换工服;
28.接顾客投诉未在一天内进行处理,并不及时上报楼公司; 29.当班期间借用他人工卡,双方一同处罚; 30.不服从楼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31.影响卖场环境卫生者,随地丢纸屑、杂物、吐痰、倒水等不卫生行为;32.不正确地使用任何设备用具或使用时违反安全守则,赔偿损失并扣罚;
33.进入卖场货品未能及时上架,滞留仓库; 34.员工无故缺席、不参加会议和培训的; 35.搬运商品时,乱摆乱放,影响卖场整体形象; 36.标示折扣与商品价格不相符;
37.对顾客的投诉,没有认真对待和详细记录、跟进,引起消费者不满的;
38.对顾客退换货不按操作程序办理,拖延退换货时间,令顾客不满的;
39.接待顾客态度生硬、怠慢,不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引起顾客不满的; 40.不如实填写交接班本;
41.上、下班代人打卡或用任何形式作弊打卡,作弊双方罚款50元并发警告信,违反两次则予以退工处理;
42.违反营业结束规范,发生提前扫地、催赶顾客离开等不礼貌行为; 43.错发货,导致顾客投诉;
44.擅自悬挂、张贴、派发促销宣传品,或擅自挪用、增设、移动柜台的,扣罚经办人和责任人;
45.在仓库、商场内吸烟,或不按规定使用电源、电器,尚未造成公司损失及事故的;
46.在工作区域讲粗言秽语;
47.上班吃早餐,或未按规定时间段用餐的(特殊情况需经楼层管理人员批准);
48.宣传牌、价目牌等不使用规范文字; 49.其它被认定为属于此类过失的行为。
员工有违反以下条例,予“记过”处分,每次扣罚100元: 50.因工作疏忽而损毁或损耗公司或客人财物(须按价赔偿); 51.违反工作规程,造成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须按价赔偿);
52.侮辱、漫骂或与客人发生争吵,服务态度恶劣、严重违反工作规范,引发服务工作质量事故的,使公司声誉受损;
53.遇紧急突发事件(如火险、盗窃等)及投诉,未及时报告的; 54.私自与顾客进行商品交易,收取顾客小费或私自积分; 55.旷工超过一小时;
56.涂改、撕毁离岗登记表、账册、单据等有效凭证; 57.将私人物品拿到商场出售,处以扣罚外并没收其钱物; 58.擅自兑换外币、赠券、购物卡等有价证券; 59.交班人未能按时交接班,自行下班的; 60.顾客投诉,三天内不做出处理的;
61.工作期间带小孩上班或带亲友进入特定工作场所(售货岗、小库、安全的“三管”部位);
62.专柜商品没有有效证照的;
63.不符合七证及商品标识的商品仍在卖场内销售,除扣罚专柜员工外,相关责任由该供应商承担;
64.活动期间不明确专柜次分类码使用,造成公司损失并促使楼层管理人员工作重复;
65.违反公司商品管理、合同管理规定; 66.商品或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67.出现小库未上锁、电源未关等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扣发当事人;
68.清场后,私自滞留卖场,情节严重者,开除处理; 69.其它被认定为属于此类过失的行为;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保留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70.贪污、受贿、索贿、索要小费者;
71.恶意恐吓、危害公司员工、客人或其他人士;
72.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者; 73.蓄意破坏、盗窃公司或客人财物(须按价赔偿);
74.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监守自盗,损害公司或客人利益;
75.做出行骗或不忠实的行为(涂改单据、证明、记录、虚报假学历); 76.受酒精或其他麻醉药物影响下当值; 77.随意改动商品价格,私拿专柜赠品者;
78.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79.做出任何破坏公司声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80.严重违反公司防损、消防条例; 81.触犯国家刑事法规而被判罪者; 82.其它被认定为属于此类过失的行为;
除上述纪律条例外,员工同时须遵守公司据实际运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条例,违者将受到相关处分。当员工对其所受的纪律处分觉得有不公平的现象时,可于发出处分3天内提出申诉,员工可亲身
或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申诉,由有关部门检证,并作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