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所基础上修改)_律师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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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 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
甲方与因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仲裁),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诉讼(仲裁)代理人,提供如下第___ __项法律服务:
1、诉讼:担任第____ _审的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2、仲裁:担任仲裁代理人,到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权限、期限,依“授权委托书”确定。
三、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乙方按照律师职业行业惯例,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履行代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无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律师费退还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已交律师费不予退还,尚未支付的,应按照约定代理费用数额支付等额违约金。
六、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元。
2.其他特别约定:
七、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八、无论甲方通过与争议方调解、和解、撤诉、争议方主动支付等任何方式解决争议,甲方均应按约支付代理费。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