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_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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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鹏鼎民代字(2011)第号
委托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民间借贷一案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和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
四、联系人:
甲方指定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与乙方联络,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转达双方的意见与要求。甲方更换联系人须及时通知乙方。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履行代理义务。
(2)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七、变更承办人:
若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八、代理费: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双方约定本案代理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乙方交纳首期代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2、法院开庭审理前向乙方交纳剩余代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九、其它费用:
(1)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十、代理费的特殊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的,对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二)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未于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代理费,乙方有权中止工作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
(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尚未收取代理费的,甲方应足额支付;
(3)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
十二、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委托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委托事项所需证据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证据材料,由甲方或其联系人亲自向其提供。
(3)甲方坚持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要求,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4)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反诉、上诉、申诉、执行、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与乙方无关;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乙方: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
电话:律师(签字)
签订地:深圳宝安
签订日期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