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委托代理合同(民事)_非诉委托代理合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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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委托代理合同

()冀赵律民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 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的非诉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代理上述非诉事项。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的原规章制度,说明单位实际情况。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非诉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代理费人民币元(大写:),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

五、甲方未按期交纳或未完全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或撤诉等,代理费不退还。

七、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签字):乙方: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年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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