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民事一审)_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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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律师事务所民事一审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2012】民初字第号
委 托 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住址:受 托 方: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与民事纠纷一案,委托乙方提供律师代理服务,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按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服务范围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内容(以括号中画“√”选中为准):
1、案件开庭之前的调查取证;【】
2、参加法庭审理;【】
3、参加法庭审理之外的调解;【】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代为起草上诉状;【】
第六条 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XX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6]258号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办案费用,以保证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进行: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元;
2、自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费元,待一审法律文书(含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毕后三日内,甲方另按起诉状中所列争议标的额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费可以从中扣除;
3、自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费元,待一审法律文书(含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毕后三日内,甲方另按起诉状中所列争议标的额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费不予从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因律师过错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因甲方过错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根据承办该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减,余额部分退还甲方。
第八条 乙方律师到本市(XX市区)以外地区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支出由 甲方承担。
乙方律师应向甲方提供费用概算,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应提供差旅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返还预付的差旅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应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包括判决、庭内调解、案 外和解、撤诉)之日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协商再行约定,并可订立补充合同。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XXXX律师事务所(签章)
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师:
签约时间:年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