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菊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合同_商务服务项目合作协议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九江菊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商务服务项目合作协议”。

项 目 合 作 合 同

甲 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乙 方:九江市泽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甲 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仕岳 联系电话:0771-2353363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公寓楼9层(901-911号)邮政编码:530023

乙 方:九江市泽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泽

营业执照号码:9***21003T 联系电话:***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太平关乡 邮政编码:332700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商品(含集邮品、钱币、电话卡)及各类商品(具体上市商品需报甲方核准)市场开拓业务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一)乙方对甲方交易所公开上市发售的商品(含集邮品、钱币、电话卡)及各类商品进行市场开拓及服务工作。

(二)乙方为市场开拓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分取利润。

(三)乙方需严格遵守《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各种交易

规则》,不得违法、违归规开拓市场。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制订和修改各项交易规则、交易办法、管理制度,甲方不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仅对接乙方,为乙方提供交易平台,进行服务咨询。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享受项目分红的权利;

(二)甲方协助乙方在官方网站及各专业媒介进行宣传推广工作,乙方的宣传推广方案需要得到甲方审核后方能对外宣布。

(三)如乙方有重大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或甲方相关制度、造成市场恶劣影响、严重损害甲方商誉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撤销乙方合作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甲方有权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品发售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

(五)甲方应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官方网站发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方便乙方向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风险管理。

(六)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对乙方的手续费及其他收益的分配比例。

(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审核乙方的市场开拓情况、财务状况等,有权派遣相关风控人员督促乙方如约履行义务,并可按照检查的情况要求乙方进行限期整改。

(八)甲方对乙方和规划市场信息享有知晓权,运营监管权,资金监管权,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甲方有权对所有交易商进行统一结算管理,依照实际发生的手续费,按返佣标准划分等级,进行结

算制表、统一返佣等其它结算事宜。

(九)对于甲方新制订和新修改的各项交易规则、交易办法、管理制度,甲方应以网站公告的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若该公告减损乙方权利、加重乙方义务的,该公告于网站正式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乙方收到电子邮件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异议期间,该公告对乙方不生效。异议期间届满,上述公告生效,但对于乙方于公告生效日之前的商业行为,不具有溯及力。若该公告增加乙方权利、减轻乙方义务的,则该公告自发布之时起生效。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上市商品的市场开拓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对商品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对上市商品负责,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享受项目分红的权利;

(二)有关乙方自身经营,开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软硬件的开发购置、人员的配置劳保、对外的宣传推广、流动运营资金、应缴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独立经营业务,乙方保证合法有序经营,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承诺独立妥善的处理好全部对外经济合同关系、内部劳动关系等;独立承担各项经济、法律责任等;

(四)乙方就本合同项下合作事项制定相关的交易制度、规则,需征得甲方核准,如需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的,由甲方负责上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遵守甲方现有的以及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时修订的各项交易规则、交易办法、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章。

(五)乙方开拓市场活动,凡涉及甲方商标和企业形象的宣传活动或商业活动中,须提前将申报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由甲方授权

方可进行。未经授权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律与甲方无关,同时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为了规范市场,构建平稳有序、合规合格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商权益,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文件要求,乙方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须严格执行以下事项:

1.严格考核交易商的准入条件;

2.严禁未经交易商委托、违背交易商意愿、假借交易商名义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3.严禁代交易商签署协议、向交易商索取财物; 4.严禁传播、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交易商进行开户;

5.严禁发布虚假或者误导交易商的信息,恶意诱导交易商进行交易;

6.严禁向交易商承诺收益;

7.严禁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8.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时,需真实客观,符合行情,不能夸大其词;

9.向交易商讲解业务及签订协议时,需向交易商介绍协议内容,并作出风险提示。

10.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商品交易;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

1.变更法定代表人;

2.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

3.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4.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5.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交易软件; 6.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7.发生1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8.与其他交易所合作;

9.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交易所处罚;

10.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八)乙方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甲方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甲方审核、确认的任何有关甲方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甲方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亦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进行转让。

第四条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系指且仅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仅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其他事件均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第五条 利益分配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比例分配利润:

交易手续费:甲方:12%;乙方:88%。

(二)以上所有收益均应存入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进行月结,次月5日前完成所有收益结算。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收益凭证和相关 材料。

(三)双方所得分红,由各自承担相应税费,乙方所得分红,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 合同期限及解除

(一)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 一 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二)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合作期限延续。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

(三)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如乙方因发生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禁止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五)因一方违约所导致另一方的所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保证合法合规运营,保证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如因乙方违约,或因乙方的原因影响到甲方正常的经营管理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在期限内整改;乙方违约严重或者拒绝整改的,甲方可直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调查、评估、律师等合理费用等。相关损失及合理费用甲方可直接在乙方利润分成中扣除。

(二)乙方未按照约定将收费存入甲方指定帐户,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应存款项的 千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

(三)因政府政策、法律法规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保密义务

(一)甲、乙双方对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前述商业秘密公开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二)甲、乙双方可以向其内部有知悉商业秘密必要的雇员披露相关商业秘密,但应保证其雇员在得知该商业秘密前承诺接受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约束。

(三)上述保密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有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条 其它事宜

(一)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宜,均应按照甲方公司现有的,以及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时修订的各项交易规则、交易办法、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章执行。

(二)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应以本所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出诉讼。

(三)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没有约定的各类衔接工作,双方协商按照市场规律需求处理。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约定,该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条款中涉及的文件及附录,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都已充分理解并无任何异议,双方承认签署本合同时,已阅读及完全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 方(盖章):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盖章):九江市泽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南宁市青秀区

《九江菊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合同.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九江菊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合同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商务服务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 合同 服务有限公司 商务服务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 合同 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