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_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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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2004年第二版)

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新措施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北京市登记新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优化首都投资环境,加速首都经济发展,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一些登记新政策。

一、改革名称登记注册程序

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办理名称登记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登记咨询和下载名称登记申请表格。

二、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

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是指,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其余部分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足或分两期缴足。其中,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第二期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足。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金),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方式办理设立登记时,投资人应按照投资各方出资比例缴付注册资本(金)。按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时,投资人亦应按照各方出资比例缴付注册资本(金)。

三、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

企业投资人应到经工商局认可的入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入资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即可作为投资人缴纳货币资本(金)的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对实物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是投资人缴纳非货币形态注册资本(金)的证明。

四、改革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专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时,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五、改革内资企业章程审查制度

实行章程、合伙协议书备案制。登记部门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不进行逐条逐款的审核,仅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下列条款进行核对:(一)企业名称;(二)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三)注册资本(金)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

(四)“本章程(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条款。其他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六、改革市场主体住所、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内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只须提交《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分支机构核转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七、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比照内资企业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一般商品、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和需要专项审批项目的,其经营项目,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内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用语的规定具体核定。

(二)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八、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一)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辖权。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当地的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

(二)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应当提交《暂住证》复印件)以及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九、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允许以企业净资产、股权作价出资;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它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十、支持促进中介机构发展

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对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鼓励其以专项技能就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资料。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即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十一、完善退出制度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

(二)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三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

1.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办理注销登记;

2.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但其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3.企业债务未清偿,但依法全部实现转移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制度新政策

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北京市工商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推行登记制度改革。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可以按照新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注册。

中关村科技园区

新登记制度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

海淀园(海淀区全区范围)、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中关村科技园区新登记制度主要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含)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立高新技术公司和投资公司,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在公司所占股权,可与其实际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

四、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金额和时间,由企业在章程中自行约定。

五、鼓励外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创办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25%(不含)以下。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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