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资_以土地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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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
行政许可: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可以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有关领域、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
行政服务事项申报要件——土地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授权经营、企业出售登记发证
除需提供
(一)类中的1——5项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各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自然人)委托书原件各2份,代理境外人登记的需经依法公证或认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自然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4.承诺书原件2份;
5.原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土地使用证原件丢失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作废登报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
6.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企业出售时提供职代会同意出售企业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土地资产处置文件及附图原件2份;
8.地籍工作联系单(由土地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土地未经实测或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的,需提供1:500或1:1000定规划线及确认权属界线的地形图原件2份;
10.实测坐标宗地图原件3份;
11.土地未经实测或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坐标测量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2.地价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3.共用宗地的,需要提供宗地内总建筑面积的证明原件2份,房屋所有权证(请携带原件在收件窗口备核)复印件2份;
14.地上有建筑物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请携带原件在收件窗口备核)复印件2份;
15.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