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_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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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考核评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需要。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发展环境,展示单位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单位要把文明单位创建作为本地本单位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工作目标及岗位责任制。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行业的评选不在此列。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市(县)级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目标、有举措、有经费、有活动,机制健全,成效明显。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并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员工普遍知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积极建设道德讲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加强网络文明传播,传承文明,引领风尚。

三、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业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医患关系和谐。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信誉良好。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风景旅游区管理单位服务优质、管理科学,加大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

四、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五、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关心职工生活,积极帮扶生活困难职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工作纪律严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领导干部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员工无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单位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无脏、乱、差现象,全面实现办公区和生活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保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及服务性单位无污染乱排现象。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设明显禁烟标志。

第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在坚持创建基本标准的同时,要认真落实《文明单位测评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创新工作举措,努力提高创建水平。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凡是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文明单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合肥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动态管理”原则,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考评的程序进行,坚持日常考查与统一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两年为一届,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均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申报程序是:

一、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向市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公告,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干部群众广泛参与了解;同时公布市文明办的电话及地址,便于群众反映意见。公告时间为半个月。

三、市文明委委托各乡镇、街道文明委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对象。被确定推荐单位填写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各乡镇、街道文明委汇总报市文明办。

四、市文明办根据评选标准,对推荐上报的单位严格审查,并组织考核验收,提出候选名单。同时将候选名单在市内新闻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五、公示期满后,由市文明办汇总各地文明单位审批表和申报材料,提请市文明委审议。

第十三条 市文明委审议批准市级文明单位名单后,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命名表彰,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原则上要逐级升格。连续两届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合肥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在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经市文明委同意,可以破格申报合肥市级文明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市文明办定期向市文明委汇报。省、合肥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受省、合肥市文明委委托由市文明委负责。

第十六条 市文明办应在届期中间对文明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文明委汇报检查情况。第十七条 对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在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基础上,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同时征求纪检监察、环境保护、信访、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创新工作载体,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宣传先进典型,交流工作经验,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间的共建活动,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深入开展。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除授予荣誉称号、宣传表彰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获得全国、省、合肥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参照《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皖文明发[2003]6号)、《合肥市文明单位表彰奖励办法》(合文明[2005]3号)规定执行;获得巢湖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按单位在职职工人均不超过2000元进行奖励。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从奖励基金或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从单位财政包干结余经费中解决。中央、省、合肥市驻巢单位及部队被命名为文明单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受到表彰的当年,以表彰单位的表彰文件为准,受表彰单位凭表彰文件和市文明办批复发放奖金。文明单位按最高荣誉称号的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工作停滞不前或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市文明委。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证书予以收回。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合肥市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合肥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文明办可根据当届评选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文明单位评选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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