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_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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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范围

本标准对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标准内容侧重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内部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安措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油公司《炼化专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油公司《炼化专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油公司《炼化专业工程承包安全管理规定》 中油公司《炼化专业工程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施工前安全管理 3.1.1 审查资质

3.1.1.1 工程合同签订前业主工程部门、安全部门对乙方进行认真审查,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准从事施工作业。

3.1.1.2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要求

a)建筑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b)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质高;

c)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

d)安全消防设施、防救护器具、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e)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事故;

f)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适应工程需要。

3.1.2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到厂(甲方)有关部门办理《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1.3 乙方必须向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对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违纪的罚款可以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结束,乙方施工人员没有违章违纪,没有违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应全部退回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不予工程结算。

3.1.4 对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a)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要根据作业情况有针对性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抢救方法;

b)乙方必须由所在厂(甲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到厂接受安全部门对其员工的安全教育。进入生产装置区、局部停车施工或危险要害岗位和重点部位施工,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教育考试合格者取得由厂(甲方)安全部门签发的《临时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

c)每项工程施工前,厂(甲方)必须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3.1.5 乙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到厂(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否则不准进入厂区内,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或生产装置内,要绝对服从厂区的车辆管理。

3.1.6 乙方应根据施工现场的需要,可合理设置作业栅、仓库、动火区等,但需绘制平面图,办理动火许可证,经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厂容管理部门同意,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如因施工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要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

3.1.7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劳动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作业证,并经劳动部门当年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乙方应对参加施工高、难、险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3.1.8 对工、机具的准备要求

a)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机具必须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具有规定的主管部门检查或校验合格证书。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劳动部门(或授权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

b)施工前,乙方负责人要组织专人对使用的工、机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机具严禁使用。检查过的工、机具要进行登记,报甲方安全部门备查。

3.1.9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乙方应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队、班、组要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并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

3.2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2.1 生产与施工的交接

3.2.1.1 甲方生产指挥部门主持,以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门、施工主管部门、安全防火部门为一方;以外来施工单位为另一方进行检修设备、管线、装置的交接。

3.2.1.2 填写交接书,其主要内容:

a)有关系统(管线、设备)置换情况、取样分析数据; b)加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管线所处状态; c)储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d)安全注意事项等。

3.2.1.3 交方的设备、管线、工况环境,必须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3.2.1.4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写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方可施工。3.2.1.5 乙方施工结束后,甲乙双方有关人员要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当查无问题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

3.2.2 乙方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到业主的相关部门办理动土证、动火证、用火证、临时用电证、高处作业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证、电工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务书等相关的票证书,进行作业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规程并经业主审核。各种票、证、书必须按规定填写签字,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2.3 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区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负责,要有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根据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道路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须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3.2.4 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入厂后,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外活动,不准私自动用、拆、改、损害厂区内一切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

3.2.5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佩带安全标志。

3.2.6 乙方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及所在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乙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作,制止违章。

3.2.7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管理。对违章、违纪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厂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可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3.2.8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各类事故,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甲方接到信息后,需要组织抢救时,应协助组织抢救,提供方便条件。

3.2.9 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孔、沟、井、陡坡、悬崖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架设护栏,夜间要设置红灯示警。施工结束要及时恢复正常。

3.2.10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3.2.11 进入装置区内施工动火、看火人由甲方有关生产车间指派,独立的新工程动火作业,看火人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指派,看火人要熟悉现场情况,懂消防知识,佩带明显标志,看火人因事离开现场,应停止动火作业。

3.2.12 土石方作业一般规定

a)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边坡;

b)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保持0.8米距离,堆土高度不大于1.5米;

c)采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d)在有害气体积聚的地方挖土,必须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所有人员不准在地坑、地槽、地沟内休息;

e)在地坑、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得设置、通过各种机械设备。

3.2.13 焊接的一般规定 a)施焊范围10米内的井、地沟、水封等处应检查分析,采取可靠措施方准动火;

b)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在天车上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c)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毫米,且与焊件良好接触;

d)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和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e)焊接(切割)处下面不准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时切掉的物件应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f)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g)受热能分解出有害气体的涂层或衬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业;

h)合刀闸开关,身体要避开开关,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焊机; i)在多人作业场所焊接,应设置防护档板; j)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k)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切割物件时,中间要垫铁板; l)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m)乙炔带、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处要把牢; n)手或手套及氧气表沾有油脂时,不准触及氧气瓶阀门; o)氧气表、乙炔表必须灵敏好用。3.2.14 电焊机一般规定

a)电焊机应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设施;

b)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3.2.15 电焊把钱一般规定

a)把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线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否则需用胶布缠好;

b)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c)把线不准沾油,否则必须清理干净。3.2.16 氧气瓶一般规定

a)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设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应保持不小于10米的距离;

b)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50KPa(0.5kgf/cm2)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c)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10米的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3.2.17 乙炔气瓶一般规定

a)使用、运输、储存乙炔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度; b)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c)乙炔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d)乙炔气瓶、氧气瓶均不得设置在高压电线或管线下面。3.2.18 电气设备一般规定 a)施工现场架设的高低压电源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架设电源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b)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使用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c)配电箱应坚固、完整,箱内禁放杂物,配电箱离地面高度应在1.3-1.5米,室外配电箱应有防水坡;

d)铁壳配电箱应接地良好。3.2.19 拆除工程一般规定

a)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准用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b)拆除物件不准随便向下抛掷,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楼板上堆放;

c)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d)在已投产的装置区内拆除,必须按规定对拆除部位、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办理动火手续方可进行拆除。

3.2.20 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a)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

b)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凉鞋、高跟鞋、硬底鞋登高作业;

c)高处作业人员思想要集中,严禁打闹或在脚手架、栏杆、墙头、房檐、砖垛上、孔洞边沿处坐靠休息。更不得踏在脚手架、阳台栏杆和墙头上操作;

d)高处作业梯子必须结构牢固、坚实,不得缺层。梯子的梯级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底宽不少于50厘米,使用时与地面夹角在60-70度之间为宜;

e)在吊篮内作业,应对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内高处作业应挂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主绳扣件上;

f)坑、井、沟、池、设备孔必须加设盖板或围栏;

g)在石棉瓦、瓦棱铁上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h)一般情况下禁止六级以上强风作业。3.2.21 脚手架使用一般规定

a)脚手架所用木杆、钢管、跳板及扣件应符合规程规定; b)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规程规定; c)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每隔6~7根立杆必须设支杆和剪刀撑,高度大于7米或无法搭设支杆时竖向每高两步,横向每隔3~4根立杆应将脚手架与建筑物连接;

d)搭架子砌砖应在墙外侧加设安全网。安全网的架设高度应随作业高度及时升高。作业高度超过15米,应在作业位置垂直下方4米处,或一个楼层架设一层安全网,安全网数不得少于三层。

3.2.22 起重吊装一般规定

a)起重吊装机械、索具不准超载使用。吊装前必须核对吊装荷载,计算选用吊车臂杆幅度、绳索、滑轮、卷扬机等。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吊装;

b)厂区院内吊装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基础作锚点。

3.2.23 管钳作业一般规定。

a)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组对管口时必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防止管件下落伤人;

b)钳工拆装螺栓不得用力过猛,严禁在活板手柄上加用套管; c)设备拆洗作业必须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滚动、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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