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_研发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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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应用研究的若干意见》(校科字„2010‟2号),加强我校的应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支持有一定工作基础并具备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等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学校特设立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应用基金”),用于资助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科学、可行,研究目标明确,应用前景明朗的应用开发项目。
第二条应用基金项目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制度,目的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结构调整,培育高水平科技成果增长点,推动我校应用研究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应用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科研处具体负责应用基金的申报、组织评审与管理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拔项目。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与运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管理
第五条应用基金项目立项数量和资助额度(最高25万元)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不定期评审。项目组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所在院系分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初步论证,由院系将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论证意见报送科研处,学校组织专家组进一步论证、评审。经过论证,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签订责任书,立项实施。与企业签订联合资助合作开发合同的项目优先资助。
第六条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包括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使用、任务目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偿还学校前期科研投入全部经费,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进行收益分配。如不能完成责任书相关内容实现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全额返还学校资助的经费。
第七条应用基金项目由科研处和所在院系双重管理,实施时间一般为1-3年。所在院系对项目有督促、检查的义务,要给予人力调配、实验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学院配合,科研处、财务处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协调解决项目组提出的困难,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因工作需要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学校及合作方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应用基金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拨款,学校鼓励项目组与企业合作并争取企业资助经费。
第十条学校拨款、企业资助经费各自独立建账,专款专用,企业资助按《河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11‟6号)执行。学校提供的经费只能用于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购置及分析测试,按《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1‟4号)执行。
第十一条在科研处、财务处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项目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完成目标,将暂停经费使用或终止项目。项目进展良好,经过论证,学校可根据需要可追加研发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表,报财务处审核,剩余经费学校收回。
第四章 项目成果产权、转化与奖惩
第十三条应用基金项目实施中的研究成果,负责人应及时通过学校申请专利保护,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组织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争取省级重大应用或国家级应用项目等,成果产权归河南师范大学所有。对与企业联合资助的项目产权归属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向学校如实提供经济效益分析,通过学校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与企业联合资助的项目,要充分考虑
学校的人力和物力投入,确定学校与企业效益分配比例,如项目实施前签订有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成果收益按下述方式分配:学校对成果转让净收益(扣除税费和学校用于该项目的各种费用后的收入)按成果完成人90%、所在单位(院、所、中心、实验室)5%、科研管理费5%分配;所在单位收益主要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活动等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项目总结与验收
第十七条应用基金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应向科研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师范大学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河南师范大学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
(三)《河南师范大学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四)技术证明材料;
(五)其它参考材料。
第十九条应用基金项目验收以原始申请书和合同书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条验收由科研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参照项目合同书等有关材料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章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持人应对学校和合作资助单位负责,认真履行合同内容,积极实施项目研发,确保预定目标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课题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向外泄露秘密。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在实验条件等方面给予项目组支持,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保证项目经费的正常拨付,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认真检查和验收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由于主观原因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挪用科研经费或使用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校规定进行成果转化等,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应用科学与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校科字„2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