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个人贷款基本政策(10)_个人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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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基本政策
一、基本要求
1、贷款对象:20-60周岁,中国内地、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
2、可接受的标的物:电梯住宅、非电梯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花园洋房、新式里弄、车库。
3、最低房价限制:外环线以内:住房总价≥100万元。外环线以外一般为一手房。
4、房龄(二手房):只受理≤20年,(花园洋房、90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成套的新式里弄除外);贷款年限+屋龄≤ 40年。
二、贷款利率和成数的认定
1、对于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成数为7成(含),一般客户最低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倍。
2、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成数为4成(含),最低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3、支行不受理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客户贷款业务。
三、贷款客户套数的认定
1、“认房又认贷”原则:首先查询借款人家庭成员征信情况。再查借款人家庭成员在上海地区产权房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非本市居民家庭贷款需提供在沪累计一年、不超过前溯两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公积金使用的认定
1、首套房利率为基准,贷款金额最多80万元;
2、二套房如为改善型(人均面积小于34平米)最多可贷40万元,利率为基准上浮10%;
3、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客户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受理。
五、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借款人、配偶及所有共有人),如有未成年人须提交《出生证》原件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借款人、配偶及所有共有人)及复印件;
13、婚姻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或未婚证明);
4、收入证明原件(购房者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真实));
5、首期款发票(30%以上首付房款发票原件);
6、所有共有人私章(包括未成年人,外籍人士需提供中文译名私章);
7、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帐号;
8、资产证明(税单、银行存单、股票、债券、未经抵押的房地产权证明、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
9、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身份证明(港澳人士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台湾人士提供大陆来往通行证原件及户籍藤本;日本和韩国人士提供护照原件及户籍藤本;其他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原件。)。
注:1)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预售合同及借款合同须经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用以公证处实际收取为准。
2)须借款人本人前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若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只能是直系亲属并持有公证委托书。
3)已婚人士以单方名义购买的,其配偶需同往签署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
六、借款人所需提供的交易证明材料:
1、交易合同。
2、预售证(一手房期房提供)。
3、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注:外籍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的护照(需有多次往返记录)。
2、公安部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
3、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务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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