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须知_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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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须知
一、办理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要求: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三、办理流程:
申请(含提交材料、补正材料)—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四、申报资料:
1、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1)《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5、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7、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说明应体现施工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交施工企业出具的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提交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书面承诺)或提交已进行诉讼或保裁的凭证(施工单位盖章)(原件1份);
9、规划认可文件(工程分期建设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原件1份);
10、土房认可文件(原件1份);
11、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要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要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加盖抽查合格印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12、人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
13、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
1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提交)(原件1份);
16、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缴交(缴款通知书和银行进账单, 商品住宅应提交)(复印件1份);
17、分户验收表(商品住宅应提交)(原件1份);
1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19、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原件1份);
20、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原件1份);
2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区质安站按规定提供给区建设局)(原件1份);
22、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认可文件(原件1份);
23、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其他材料,将另行通知。
备注: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复印件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五、审核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5、7条;
3、《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22条;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条;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6、《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审核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七、审核内容:
审核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备案
八、收费项目:无
九、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后15个工作日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14:30―16:30(冬春)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二楼办事大厅建设局窗口
十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7886710
网址: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