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存在的总题及对策_企业所得税管理练习题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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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施行改变了我国过去以企业是否独立核算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管模式,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既以是否为企业独立法人来确定纳税及征管方式。这一改变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其先进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通过二年多的运行得到了有效的验证,但是就其个别条款的细化仍有探讨的必要,如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须研究,并应就此问题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及对策。

现就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

一、存在问题

(一)总分机构管理规定偏重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对省内跨地、市(区县)企业重视不够。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因此也就出现了税收征收管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以及可能出现的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就此下发了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既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也就是说该办法仅适用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市),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地方国、地税部门联合制定。虽然是较好地考虑了地方具体情况,便于制定更为切合实际的征管办法。但是也导致相关地区规定出台滞后,而且地域特征明显,可能限制总分企业发展。一些企业已设分支机构,或将要设立分支机构企业无所适从,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给出权威解释。严重影响一些企业发展,对税收征管也带来一定程度不便。

(二)分级管理有待完善

根据《办法》第三条及第五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纳税、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所谓“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据此规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问题在于总机构受各地分支机构距离远近,信息传达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反映真实情况待方方面面影响。给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掌握真实情况带来不便。主管税务机关,尤其是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权限不足,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限制因素,监管效能不高,税法的刚性难以体现。同样各地税务分支机构也对当地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存在盲人摸象之感,只能被动接受分支机构的申报信息,由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预缴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对之监管则无明文规定,实际情况是大都视同普通企业加以管理,听之任之,存在管理死角,有税款流失的隐患。因其无法了解企业整体情况,加之企业所得税高度的集中性、复杂性,给税收征管带来更大难度,虽然整体税收无影响,但对地区税源却有严重影响,甚至会影响当地税收收入和财政调库数,使主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加大。而且根据《办法》第九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度的提高使得基层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流于形式,使总、分机构互相推托,真相难明。尽管《办法》规定了税款分摊方法,但也不能彻底解决监管漏洞。因此,完善制定更为切实,高效、方便的总、分机构管理办法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计算易于人为调控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应摊所得税的比例,按规定计算公式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由于各分支机构都是在总机构统一领导、组织下运营,故极易人为调控上述指标在分支机构分布,从而引发税源在地区间转移。造成地方上产生税收利益纷争,阻碍企业生产营销扩展。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引发诸多矛盾,影响地区繁荣和企业发展。

(四)财产损失监管存在不确定因素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由于只能是二级以上分支机构参加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三级以下企业所在地区,将不预缴税款,也就不可能有“财政调库”,所以财产损失鉴定可能会被企业和当地税务机关忽视,间接影响税款入库。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政策被滥用,造成税款流失或地区转移。

(五)国、地税信息沟通缺乏长期固定有效机制

根据 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总机构在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减除总、分支机构以前年度亏损。由于有的总、分支机构分属不同的国、地税务机关管理,在总机构申报时,税务机关就存在如何去核实分支机构的历年亏损问题,在一些规模较大、综合业务较多的企业当中,有的分支机构从事的是以地税业务为主的行业,其经营情况,盈亏情况,国、地税部门之间缺乏长期固定有效信息传导机制。加之分支机构分散各地,调查难度大,因此,导致分支机构收入、盈亏及历年盈亏情况难于掌握,影响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总体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另外,总机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在CTAIS中导入分支机构历年亏损,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增减变化如何,征管系统如何衔接等问题均应予以考虑。分支机构历年亏损在CTAIS中应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政策都没有明确,使相关税务管理机关在执行监管感觉茫然。

二问题产生原因及对策

(一)部分地区管理机关对省内总、分机构重要性认识不足,具体实际业务情况了解不够,致使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定滞后,有关政策与征管实际情况不谐调。因此,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更强的政策措施。

(二)出现上述问题不仅是政策问题,也有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未能深刻领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

政策的精神实质,形成认识上的误区。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实际操作错误,因此对税法相关政策产生误解。所以提高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业务能力显得尤为突出和必要。

(三)完善总、分机构管理措施

针对目前总、分机构管理存在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补充相关规定,尤其是针对总、分机构信息传递监管、财产损失认定的程序、分支机构亏损弥补确定、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计算等问题制定更为切实操作办法,防止企业有意或无意错误。

(四)针对国、地税信息沟通问题,相关部门应协调国、地税部门建立长期固定机制,统一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目前CTAIS系统只在国税运行且涉及地税信息模块不能实际运用。

(五)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总、分机构信息操作系统,实现户籍管理、预缴税款分配、财产损失、亏损弥补、地区税源转移等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各级税务机关查找、沟通信息,加强对总、分机构的管理、监督。实现税款分摊比例、各地预缴税款和预缴分配表等信息动态共享,确保总分机构之间的涉税资料和数据快速、准确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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