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_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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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思考
【摘 要】在新闻舆论监督日趋重要的今天,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一直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多多,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去思考,究竟应该怎样用法制去规范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本文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分析和建议。做对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的考察,引发了对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几点思考。新闻舆论监督不仅需要保障舆论监督的权利,而且需要规范闻舆论监督权利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尽可能减少其负面作用。
【关键词】舆论监督,问题,法治
所谓舆论就是公众的意见或言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舆论的形成过程有两种途径,一种来源于公众不受外部影响自发形成,另一种来源于在特定群体有目的引导。社会舆论反映人心的向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和局势的发展,在造成或转移社会风气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所谓监督,即“监察督促”,所以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二是督促,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新闻舆论监督是针对对社会上某些个人或组织的违反法律、纪律、道德、民意等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也是反腐斗争的重要手段。
一、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当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选择性监督
(二)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一份记者生存现状调查的结果显示,75.4%的记者在采访中曾遭受过辱骂、诋毁,甚至殴打,42.2%的人因舆论监督报道遭遇过打击报复。同时,暴力、恶意诉讼、地方保护、黑势力、官僚主义也在侵蚀着记者的权益和安全。致使许多记者害怕黑恶势力的报复,敢怒不敢言。
(三)新闻侵权官司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以新闻记者或媒体为起诉对象的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相关的报道也频频出现。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胜诉的比例很低。而且,就算胜诉,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
(四)批评性报道缺乏人文关怀
新闻记者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要注意报道的“度”,不可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社会效果。要揭露,但不要渲染,要冷静面对热点、焦点、难点,不要过分渲染炒作。例如,在报道杀人案件时,不宜在细节上花过多篇幅,不应刊登血淋淋的图片等等。社会上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一般与大众的生活秩序、经济利益等密切相关,所以备受关注。作为民众代言人的新闻媒体当然不能回避这些“点”,但是也决不能盲目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而要客观冷静,积极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思考
曾有人做过统计,电视观众特别是农民观众最爱看的节目是“焦点访谈”,而(南方周末》则被新闻界一些人士称为“办得最好的报纸”。为什么?因为它们显著增大了新闻监督的力度,伸张了正义,维护了社会公正。从这里,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出全社会都强烈地呼唤新闻监督,另一方面又提醒我们我国的司法监督、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的不足。现在有部分上访群众不找政府、法院,而直接把情况反映到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在他们的心中,一个舆论监督部门甚至比法律更管用、更让人信任。这种情况在一个法治社会存在,应该说是很不正常的。法治的不健全是一方面,我们在这里不详谈;另一方面,奥论监督既然有这么大的社会效益,那么我们如何去让它走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如何在社会中正确定位呢?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新闻方面的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闻方面的法律,不仅要有禁止性规范,更要有明确的授权性规范,让新闻工作者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以后所要承担的责任。
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舆论监督还在党的宣传纪律的框架下进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是媒体搞好舆论监督的依据和保障,脱离了这个轨道,就会触犯法律和党的纪律。我们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不是西方所谓的“社会公器”;我们提倡的“舆论监督”,不是西方所鼓吹的“新闻自由”、“第四权力”;我们的新闻记者也不是西方所标榜的“无冕之王”。这不奇怪,这是社会制度不同、媒体职责不同和价值观不同使然。所以,我们在行使舆论监督时不能受西方观念的影响,一定要不断地研究和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舆论监督方法来。当今的媒体人,一定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这不仅仅是因为党和各级政府对媒体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要求提高了,还因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水平提高了,在法制的环境下以其昏昏,监督昭昭,是不行的。有资料显示,近年来的新闻官司越来越多,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说与媒体人的法制观念淡薄无关。比如有的记者要去监督人家,人家送了几个金元宝就不监督了,有的记者在餐桌上听说一件事,不去认真调查核实,就随意报道,都是没有法制观念的表现。还有的记者为了监督司法机关秉公执法,在案件审理前就把案件情况报道出去,给办案人员和审理工作造成被动。还有的以所谓“新闻自由”干涉了别人的自由,用自己的监督权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和人权等。这样的监督是不会收到好效果的。
(二)给舆论监督正确定位。我们的媒介虽以正面宜传为主,但民主监督权制又不允许我们实行“舆论一律”的政策。应该规定一些传媒宣传官方意图,也应该允许一些传媒宣传民间意愿,实行新闻宣传的多样化。这样既可听到一些善意的批评,也可及时地揭露坏人坏事,“发挥奥论监督的作用”。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既要搞好信息传递,又要强化监督机制,保护好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从制度上对舆论监督放权。有的地方,新闻单位的批评稿件要送给被批评对象的上级领导审阅批准,才能发表。这种规定和做法,不仅极大地阻碍了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而且容易导致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不利于法治的开展。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把绝大部分批评稿件的审稿定稿权放开,由新闻单位自己掌握。新闻单位如果捏造或故意歪曲事实,要负法律责任。应该说,在依法治国的范畴里,这方面的问题可以解决。我们的新闻工作担负着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艰巨任务。依法治国,新闻也要走向法制化。究竟如何让我们的舆论监督有一个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界限,如何去解决舆论法制化道路上的一些矛盾,我们不仅要加、法学理论上的研究,更要注重种种媒体在日常传播活动中的摸索。真正实现舆论法制化,仍有待我们法律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三)要准确监督。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更是舆论监督的命根子。现在媒体上有些监督报道,之所以引起被批评者的强烈不满,甚至于站不住脚,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对新闻事实的把握上有缺失。对于一件事情,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一下子弄明白。媒体工作者要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实事求是地去了解、去观察,透过现象和迷雾去分析事件的本质是什么,要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去判断是非对错,要了解事件的全体,不要一叶障目,要用马列主义的火眼金睛去看清事物的全貌和真相。“不畏浮云遮望眼”,不被假象和表象所迷惑。对所要监督的事件包括细节都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
舆论监督要讲究策略、讲究科学、讲究方法,方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当今社会,焦点问题多,热点问题多,社会矛盾多,对于我们的媒体来说,不能
没有选择地见啥报啥,逮谁是谁。在监督的事件和对象选择上要注意策略。面对复杂问题要冷静地思考,认真分析研究问题的性质,是否带有普遍性,当下该问题政府是否有能力解决,是不是政府和老百姓共同关注的问题?一定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有选择地进行监督报道。面对热点问题,新闻媒体不能火上浇油,推波助澜,甚至煽动与党和政府对立的情绪。在监督的方法上,媒体要多报事实少议论,让事实说话,让当事人说话,记者少说话,或不说话,要相信现代人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给受众以充分的思考空间,让受众自己去甄别、去判断,监督的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些。如果媒体非要站出来说几句,也应越简洁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