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多头管理 生存发展极度困难_企业多头管理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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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多头管理 生存发展极度困难
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
目前中国主要的互助式金融组织,包括以下种类: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建立的资金互助部;浙江等省正着力推进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发展信用合作;由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建立的农村扶贫互助社。
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各地对各类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主管单位和注册模式,可分为四类:山东临沂,供销社为主管单位,民政部门注册;河南信阳,金融办为主管单位,民政部门注册;宁夏银川,金融办为主管单位,工商部门注册;江苏盐城,农工部为主管单位,民政部门注册
根据中国的金融法规,成立金融机构需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但合作社往往又归由地方农工部门管理,导致农村各类资金互助社拥有多个“婆婆”:农业局、工商局、财政局、质监局、税务局、农工部、金融办等。正因如此,“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之间,虽一字或数字之差,对应的监管模式却是千差万别:前者在银监会的审慎监管态度下难以得到发展,后两者则因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及多头管理等原因,几乎得不到任何有效监管,成为风险之源。
按银监会职责分工,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地方银监分局只覆盖到地市级,而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以及乡镇和行政村,这些地方只设有监管办事处,一般只有三人到五人。
如果全国每一个行政村都设立了资金互助社,让银监会系统全部的职工都去做监管,人员都不够。”一位地方银监部门的官员向《财经》记者表示。有些地方为限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出现了对相关条文过度阐释的现象:山东某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通过银监会审批后,当地监管部门却对其规定,所谓互助,就是资金只能在32名发起人之间融通。
在学界看来,在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中,虽然无法解决小农户与商业银行市场地位不对等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交易矛盾,但审批的重点仍然放在村镇银行而不是农村资金互助社。
相关政策也存在不足之处:工商管理总局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办法一直没有出台。按照现有规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每增加一名社员,都要去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而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入社股金超过现有股金5%的情况之下,才需另行审批。
这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生存发展得极度困难。据《财经》记者调查,目前拿到牌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其生存状态可分为三类:一类达到了监管标准,但却无法开展任何业务,因此处于冬眠状态;一类在社员内部拥有大量资金需求但却没有充足的资金供给,处于半饥饿状态;最后一类处于资金供求平衡的温饱状态,但数量最少。《财经》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9年起进行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调查》中,已将非银监会批准的各类资金互助社纳入调查范围,并将其称之为“既没有牌照、又没有组织和管理的三无机构”。
根据上述调查,依托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资金互助部,占机构总数量的51%;自发成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占25%;由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不足1%。从可贷资金规模角度来看,资金互助部占总量的53%;自发成立的占43.69%左右。“这700多亿元的地下资金处于无组织状态,需要去进行管理,这一问题必须重视起来。”一位相关研究人员称。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连个能看懂简单会计科目的人都没有,我们不知道怎么管。互助社的报表送上来,放在柜子里半年都没人动过。”江苏某地农工部的一位负责资金互助社的相关人士称。
如此便成两难之局: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要么管得过死无法发展,要么根本无法监管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旦混乱发生,各类想要正常发展的资金互助社,也最终因监管的多头和路依赖,而难逃和农民合作基金会一样被取缔的命运。
新型监管探路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合作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建华因此提出:应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做到有法可依。地方层面的监管试点亦开始出现进展:2012年10月,连云港市出台了《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如何建立风险调控机制作了明确规定。有关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部的监管问题,农业部亦正在进行积极协调。农业部一位相关官员近日透露:国务院已拟出台一份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文件,其中包含如何规范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问题。除上述常规性思路外,搭建农村互助式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难题有二:首先,监管思路如何取舍;其次,在地方上具体由谁执行、如何执行。
目前,银监会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管的标准高且严格。假如农村各类资金互助社均由其监管,而这一思路不进行调整的话,将上述近2.5万家互助社纳入监管,实际是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中国银行(3.02,0.06,2.03%)家研究中心研究员周立建议:银监会应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监管。假如互助社仅在乡村一级存在,因为熟人社会机制制约,应以自律为原则,采用登记式监管。进入乡镇后,银监会可采用半正式监管,并严格限制其跨入县级市场。亦有人认为,这并不符合中国金融审慎监管的风格。而可能的变化,则是对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调整,银监会不直接管到互助社这种“毛细血管”,由地方政府的金融办来具体监管。
有部分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级政府、222个城市相继成立金融办,这一趋势已开始延伸到一些区县市政府。这一变化,符合“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政策布局,因此实现的可能性较大。
一种可能的模式是:银监会尝试二级监管模式,改造地方金融办或省联社的力量,监管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内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类似于美国的联邦监管模式。这样既可增加监管力量,也可避免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不至落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窠臼。“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各类有意高息揽储的资金互助社,应出台政策引导农村人口选择新的投资渠道(比如债券、股票、基金等),并开办城乡信托业务。”中国财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张杰如是建议。
融资新尝试
除监管体制不顺畅造成的阻碍外,缺乏合理的多途径融资渠道,是制约各类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内在原因。以吉林省四平市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2007年3月9日,该互助社正式开业。初始社员入股股金为10.18万元,但截至2011年底,社员股金仅增长到16.83万元,社员存款20.4万元。四平市还有28家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农民资金互助社,而截至2012年6月末,它们现有社员共计2万余户,互助金额则为2亿元。
据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姜志国分析,前者之所以存款增长缓慢,原因有三:入社社员都是资金需求者、分红少、存款不如银行方便安全且无利率优势。后者之所以能取得较快发展,则是因为不用遵循银监会对前者设下的只准吸收社员内部存款及向正规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的规则,可向社会进行融资。在当地银监部门看来,上述这两种方式正是目前农村各类资金互助组织融资困局的两个极端:前者资金总量不足,除非采取低开甚至不开工作人员工资等方式,否则难以覆盖运营成本;后者往往以高息向社会融资,财务成本压力巨大,稍有不慎,便会陷入风险局面。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多年来提倡将资金互助社建成资金零售商,凭借其植根于熟人社会的特点,由其向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后贷给农户。这样既可以弥补前者资金匮乏的窘境,也为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入农降低了风险和成本。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服务研究报告》则建议,建立农信社与资金互助社对接机制,后者向前者入股,既可有效解决前者社员分散及股金少的缺陷,又可让后者得到批发贷款,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
这些提议多年一直未得到推进,原因之一是监管部门对互助社如何向商业性银行融资并未给出具体操作路径建议。此外,各类资金互助社依然缺乏有效抵押物。在开业初期,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从四平市新华城市信用社融入资金20万元。在信用社转制成商业银行后,它已无法再获得融资。为解决第一个问题,四平市已开始自发实践。
2012年2月起,该市石岭子镇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始与德丰村镇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前者负责向后者提供农户资料,保证其社员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后者则派驻专人到互助社受理社员信贷申请,终审通过后将信贷资金打入农户账户,形成了“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农户”模式。
因采取多层次担保、小额分散等多重方式降低风险,德丰村镇银行在三个月内已发放信用担保贷款80户,金额200万元。
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亦曾采取过类似的模式对小贷公司进行“输血”。
1月8日,国开行相关人士透露:截至2012年底,国开行已累计向小贷公司发放贷款571亿元,贷款余额为300亿元。相关人士认为,同样身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国开行的支持,并无政策性障碍,应想办法打通二者之间的关节。为解决抵押物问题,目前各方的共识是:政府应财政拨款建立公益性信用担保资金体系,以此消除商业性银行的担心。
地方层面的解决方案亦已开始尝试:在四平市一些地区,已出现多家资金互助社通过抵押社员粮食向村镇银行成功融资的案例。此举既拓展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又避免了社员为获得资金不得不“低价卖粮”的窘迫。
某国有银行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商业性银行自己有相关涉农机构、融资给互助社风险收益比并不高的前提下,商业性银行不太有积极性推动上述多种尝试。
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徐祥临认为,根本的解决思路是让各类资金互助社仿照日本农协经验,建立全国性组织结构,既可以解决融资问题,也有利监管。
在农民资金互助社专家姜柏林看来,较为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让央行参与进来,按照巴塞尔协议的风险管理规则,向已经获得银监会颁发正规金融机构牌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低利率的再贷款。
这种模式的大致做法是:假如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本身拥有股金10万元,央行可向其提供再贷款50万元至100万元。初始的10万元抗风险资金,而非直接向社员发放的贷款资金。由互助社向多个社员发放贷款,一旦出现风险,则由初始的10万元承担。
如是模式正常运营后,商业银行可通过检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负债表来决定是否向其进行融资,央行的培育作用完成后即可退出。
“不管到底怎么做,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银监会监管的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想出各种办法建立对其的融资渠道,除此之外,就不是真正想发展农村互助金融。”姜柏林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