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任免已取得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_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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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任免已取得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证券公司任免已取得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自作出任免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自作出任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更新证监会CISP系统信息,并向我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我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证券公司报备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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