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对毕节市弃土弃渣场(优秀)_渣场弃土场弃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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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关于对毕节市弃土弃渣场
设置的建议报告
毕节市人民政府:
为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弃土弃渣场设置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故弃土弃渣场不能修建在水库一级保护范围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故修建弃土弃渣场不能造成城乡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才、物资等。”故修建弃土弃渣场不能影响水利设施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故修建弃土弃渣场应远离河道、渠道。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规,弃土弃渣场的设置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附《毕节市水保办关于弃土弃渣场选址的建议》)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水利局关于对毕节市弃土弃渣场(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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