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_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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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项工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北京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要以及会员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工作。代表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驻在地代表协会开展工作、进行联络。
第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协会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和联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协会负责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检查以
及变更注销,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分支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九条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第十条加入分支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发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成员证书》,并报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的非会员成员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入会手续按协会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成员退出分支机构应有书面通知;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或除名应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协会委派或根据协会授权聘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二)选举负责人或向协会提出罢免负责人的建议,授予名誉职务、聘请顾问;
(三)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根据分支机构名称不同,称为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分支机构一般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三)主任委员(理事长)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协会提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主任委员(理事长)提名。候选人报协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选举,选举结果经协会审核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专业或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单位,必须是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的职责由本机构工作规程规定。
第二十条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协会委派。
第四章活动原则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与协会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保持工作联系,每年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应报协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协会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分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分管领导签发。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分管部门同意并抄报协会。分支机构印发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应送协会办公室、分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协会向社团登记机关申请制作。登记证书和印章在启用前应办理领用和备案手续,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涉外事务由协会负责审核和组织,按协会外事工作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其收入经协会批准可全部或部分留用。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成员中的会员应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协会可按一定比例拨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可向成员中的非会员单位收取年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不得向会员重复收取会费或加收年费。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财务制度,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协会机关的,在协会财务进行独立核算,不单独开设帐号;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的,经协会批准,财务可由挂靠单位代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协会委托对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其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按财务年度报协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