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信管理局优质工程评选办法_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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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信管理局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为鼓励通信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创造优质工程,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局级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种,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获局级一等奖的优质工程可推荐申报工业与信息化部或其他全国性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三条 省局级优质工程奖,是我省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的最高荣誉奖励。获奖工程应具有我省通信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局级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和审定,必须严格要求、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局级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限额以上的通信工程,获奖单位分别为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局级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牵头申报。
第五条 凡已通过竣工验收、投产并通过一年以上的运行检验(但不超过三年)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符合局级优质工程奖标准,均可参加评选,第六条 以下工程项目不得参加评选:
(一)工程决算超概算或修改概算的项目;
(二)未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对外经援项目;
(三)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持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认可的通信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均可参加评选。
第八条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财务决算)齐全、准确,如实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符合归档要求。
第九条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工程优良率达80%以上,并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使用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工程造价低于同期同类工程,工程决算没有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十一条 经过运行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和生产使用的要求,综合经济效益比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第十三条除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认为有疑问,提出缓评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再申报参加评选的项目外(需有评委裁决),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凡申报局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须交纳申报评审费用。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电子档,资料不全、字迹模糊的,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需按规定填写“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份(见附件),需填写齐全,文字精练,重点突出,手续完备。申报的电子版文件应一并申报。
第十七条证明材料单独组成一份附件,附件第一页为附件目录。附件中应有项目审批报告(可研批复等)、竣工终验验收文件和工程规模变更相关证明、竣工决算文件、用户意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八条局级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安徽省通信行业暨互联网协会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委员会组织评议,根据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语及使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审定发布。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并推选出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工程优良品率在90%以上并且其设计获局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二)二等奖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工程优良品率在85%以上并且其设计获局级优秀设计二等奖
(三)三等奖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工程优良品率在80%以上,并且其设计获局级
优秀设计奖。
第二十条被评为局级优质工程一等奖的项目,如被推荐申报工业与信息化部或其他全国性优质工程奖评选,相关企业必须按有关办法要求另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在网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实事求是的提出申诉理由,并附上有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缓评项目的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单位(自行取走),其余项目的申报材料由接受材料单位保留半年(自获奖结果公布之日起),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局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励包括荣誉和物质奖,荣誉奖由省局颁发,物质奖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核发。获局级优质工程一等奖,奖励3000元至5000元;获二等奖,奖励2000元至3000元;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四条重复获奖项目按获得最高奖励发放,凡推荐到部(或省)并获得部(或省)奖励的项目,局级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若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