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土地登记所需要件清单_规划条件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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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土地登记所需要件清单
【发稿时间:2009-8-21 14:29:48】【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稿件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一、初始土地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
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五)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七)宗地图2份及界址点成果表1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初始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机关对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竣工验收报告(只限预登记到期后换证的);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7、出让合同1份及出让范围宗地图2份(原件);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注: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
10、出让金缴纳凭证(市、区各一份);
11、契税交纳凭证(原件);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7、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8、经公证的作价出资(入股)合同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12、房屋所有权证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
7、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8、经公证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1份;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或类似批准文件;
9、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土地使用权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原件)(注:签订后15日内);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义务人、权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5、地价评估报告(原件)(注:一年内有效);
6、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需提供双方同意加盖公章的分割界线的宗地图(原件);
8、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其房产证原件进行查验,并提供其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同属一权利主体的证明;
9、属股份公司的抵押还应提供其公司章程和股东决定。
10、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1、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2、以划拨土地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地价评估备案材料;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6、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7、转让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8、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9、原土地使用者的《出让合同》;
10、地价评估报告;
11、转让契税交纳凭证(原件);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企业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6、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7、出让、转让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8、经公证的出、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9、原土地使用者的《出让合同》;
10、转让契税交纳凭证(原件)。
1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文件(原件);
12、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13、缴费凭证复印件、契税交纳凭证原件;
1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法院裁定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6、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7、法院裁定书;
8、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公告等;
9、相关费用缴纳凭证;
10、属公开拍卖的还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
11、属划拨土地的,应提交补办土地出让有关手续的资料;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名称变更后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4、名称变更后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7、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8、如果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具其同意更名的批复(原件);
9、有批准权部门(如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10、名称变更书面情况说明及验资报告各1份;
11、名称变更属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用途、面积变更等其它不涉及权属变更时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6、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7、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批准用途改变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
8、宗地分割的,应符合有关宗地分割的要求,分别提供分割后宗地图;
9、相关费用缴纳凭证;
10、其它变更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11、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三、国有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发生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1份(原件);
3、义务人、权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4、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6、如原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的,提供新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7、如抵押权的权利人发生变更的,提供原权利人同意注销原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和其与新权利人、其它相关权利人的协议或合同等;
8、如抵押权的义务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新义务人与权利人签订的新抵押合同和其与原义务人、其它相关权利人的协议或合同等;
9、如抵押面积或抵押金额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关变更依据及证明文件;
10、权利人认可的地价评估报告;
11、一宗地多次抵押的,提供各权利人对该抵押知情的书面证明;
12、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其房产证原件进行查验,并提供其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同属一个权利主体的证明;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四、国有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义务人和权利人双方的书面申请;
2、义务人和权利人双方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原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六、地籍调查
目前,我市土地登记中将地籍调查作为单独业务,主要由具有测绘和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此业务。
城镇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又称地籍勘丈)。
权属调查,即实地查清宗地的位置、用途、四至、界线等实际状况,以及组织由四邻单位对界线进行确认的调查工作。
地籍勘丈,它是在权属调查、地籍控制测量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是通过地籍细部测量测定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数量等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
1、土地权属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平面位置的测量;
2、基本地籍相关图件绘制;
3、面积计算;
4、数据整理、录入数据库。
应提交成果资料如下: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图;
3、界址点成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