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_宿州市埇桥区委组织部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宿州市埇桥区委组织部”。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51109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等有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派驻纪检组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对驻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二条
驻在部门要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工作,确保派驻纪检组参加部门工作会议,查阅相关资料,开展专项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充分保障派驻纪检组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三条 对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驻在部门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贯彻落实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情况。
(四)监督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
(五)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一)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职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具体措施。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整改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对党务政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内容、形式、运行、程序和时限等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指定科(处)室及责任人;内容是否真实客观,有无弄虚作假;形式是否存在形式主义,服务对象是否能够及时、全面知晓公开事项;运行情况是否有工作流程图;程序是否包括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环节;时限是否在主动公开事项产生或变更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制定的监督。派驻纪检组重点监督以下事项:选拔、招考(聘)职位或竞争职位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是否符合职级规定;规定的选拔、招考(聘)及任职条件有无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工作程序、操作办法是否规范合理;驻在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招聘、“绕道进人”等现象。
(二)抓好实施中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对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结果统计及运用、组织考察、党组织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相关情况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廉政鉴定制度和新提拔干部廉政谈话等制度。
(三)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情况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要如实记录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的情况,建立台帐档案。
第七条对资金运行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一)实行收费备案制度。驻在部门应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各种收费,执收前应书面报派驻纪检组备案,听取派驻纪检组审核意见。
(二)实行入账核查制度。驻在部门取得除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相关科(处)室要如实填写入账通知单,载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和资金去向,报派驻纪检组备案。派驻纪检组重点核查收入来源是否合法以及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账户等情况。
(三)实行支出审查制度。大宗办公设备及服务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财务支出,必须经派驻纪检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渠道、是否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等。
(四)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驻在部门增加或者减少、变更、注销固定资产,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报派驻纪检组备案。驻在部门应在派驻纪检组的参与下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将结果及时报派驻纪检组备案。
第八条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规范行政审批。督促驻在部门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审批承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督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驻在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规范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和制约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自由裁量权的公开公平公正行使。
(三)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认真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严肃查处违规办理、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问题。
第九条 对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三公”经费管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督。对贯彻中央、省、市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等落实不及时,贻误工作的;对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对上级机关提出的限期答复、整改等要求,做出的责令履行等决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有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和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不认真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等,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二)加强对服务群众过程的监督。对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制度的;违反有关规定,参加评比、考核、培训等活动的;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超标准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假冷脏懒慢推,作风飘浮、办事拖拉的;对单位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等,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三)加强对遵守工作纪律的监督。对参加会议不遵守会纪,有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代会等现象的;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违反禁酒规定,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等,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四)加强对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纠超编、超标配车和公车私用等问题;规范公务招待管理,严肃查纠弄虚作假,防止招待支出失管失控;严禁用公款旅游,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开会、出差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的监督。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事先应向派驻纪检组书面报告,派驻纪检组要做好提醒和监督工作。
(二)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得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教育提醒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自觉遵守规定,主动拒收拒送。
(三)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派驻纪检组在报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及时进行初核并报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处理。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认真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意见办理的,派驻纪检组要主动或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经批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派驻纪检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派驻纪检组要严格执行述纪述职述廉报告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派驻纪检组要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递交派驻纪检组负责人述纪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二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一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驻在部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要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2011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余姚市2011—2015年史志工作规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市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推进会的通知【2011】29号各县、市、区党委,台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经研究,将于4月22日在仙居召开......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通知)办[2002]84号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关于建立阜阳市直企业和......
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参加福建省科协第十一届学术年会(龙岩)开幕式暨大会特邀报告会的通知岩委办发明电[2011]10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企业:福建省科协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