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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教„2008‟46号
江东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江东区学前教育经费 使用办法(试行)》和《江东区幼儿园教师
注册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38号)和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08‟32号)精神,更好地使用学前教育经费,特制定《江东区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办法(试行)》和《江东区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区财政局,区人事局。
宁波市江东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印发
责任校对:殷晓静 共印45份江东区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一、根据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幼儿园申请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补助,或对幼儿教师进行补助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涉及的教师指在江东区审批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中任职的非事业编制的在岗专任教师、保健医生(不含退休返聘人员)。
四、专项经费中主要项目经费标准。
(一)幼儿园创等级奖励:对当年度创等级的幼儿园,按照区教育局„2006‟33号、34号文件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学年度考核奖励:
1、经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奖励标准:省一级3万元/所;省二级2万元/所;省三级1万元/所。
2、经考核良好的民办幼儿园奖励标准:省一级5万元/所;省二级4万元/所;省三级1.5万元/所。
3、经考核优秀的民办幼儿园奖励标准:省一级6万元/所;省二级5万元/所;省三级2万元/所。
每年6月,区教育局对各民办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根据督导结果,于下半年核拨奖励经费。
(三)本区户籍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
1、本区取得事业法人资格或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招收江东区户籍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园,凭相关证明,按照宁波市三星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甬价费„2006‟118号),对其保育费予以减免50%;
2、本区取得事业法人资格或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招收江东区户籍的低保家庭子女入园,凭低保户证明,按照宁波市三星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甬价费„2006‟118号),对其保育费予以全免。
3、如实际收取保育费低于宁波市三星级幼儿园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取保育费标准减免50%或全免。
4、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每学期初报到交费时,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经所在幼儿园审核后,由幼儿园按资助办法直接给予保育费减免。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幼儿园将符合补助儿童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统计报表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核实后,将相应的补助经费一次性核拨给幼儿园。
五、教师享受经费补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审批的幼儿园任教、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非事业编制教师;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全日制学前教育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转正两年内的教师。
六、符合条件教师补助标准。
(一)“幼儿园二级教师”职称:每月400元。
(二)“幼儿园一级教师”职称:每月1000元,任职以来在本区工作每增加一年另增每月100元,最高月补助额不超过2000元。
(三)“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每月1500元,任职以来在本区工作每增加一年另增每月200元,最高月补助额不超过3500元。
(四)“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每月2500元,任职以来在本区工作每增加一年另增每月300元,最高月补助额不超过5500元。
(五)全日制学前教育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转正的教师,每月给予5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自见习期满后两年内。
(六)对符合条件教师中具有市“教坛新秀”、市“学科骨干”、市“名师”等称号的,在相应的基础上,每月另增200元津贴。
(七)对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紧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甬东党发„2008‟25号)中有关政府特殊津贴条款规定的相关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
(八)医护专业毕业的保健医生参照相应条件的教师进行补助。
七、对符合条件教师的补助办法。
(一)对符合条件教师的补助以幼儿园为单位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批。
(二)幼儿园提出教师补助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已经在区教育局注册登记;
2、教师没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3、幼儿园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4、幼儿园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奖金、福利等;
5、幼儿园为全体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6、幼儿园的财务由区教育局指定机构统一代理。
(三)教师补助分两次核拨。幼儿园分别在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核拨给幼儿园。
(四)幼儿园申请教师补助的材料包括:
1、发放教师工资奖金福利等的银行对帐单;
2、幼儿园逐月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3、教师个人考核情况材料。
八、对本区审批举办的幼儿园内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事业编制教师所缴纳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所承担部分的费用予以1/2补助。此项补助与教师补助的申请、审批工作同时进行。
九、以上涉及教师的补助与有关同类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教师在工作期间每发生连续不在岗10个工作日及以上或每30日内累计不在岗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情况,扣发一个月的补助经费。如遇补助标准调整,则靠高一档扣发。如有其他不在岗情况由幼儿园按照本园绩效考核办法决定发放额度。
十一、凡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幼儿园,均有申请补助的资格。其中,民办幼儿园还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一)教师工资以2008年9月发放额度为标准,奖金福利以2007学年度发放额度为标准,并逐年增加;
(二)幼儿园按规定提交风险保证金。
十二、享受补助的幼儿园,须为独立法人。
十三、幼儿园应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应如实载明幼儿园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负有债务的民办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还债计划,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并及时报江东区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可以依法要求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幼儿园是否继续享受财政资助的依据。
十四、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及次年涉及幼儿园方的所有补助资格:
(一)学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二)学年度内存在违反有关保育教育、卫生、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学年度内存在不规范办园行为,区教育局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后,未改正或在限期内未完全整改、未达整改要求的。
十五、幼儿园只能将补助和奖励经费用于区教育局指定的项目或园舍维修与建设、添置设施设备,不得挪作他用。每年12月,幼儿园应将补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十六、幼儿园应按照本办法申领和使用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追回已补助的资金;
(二)取消涉及幼儿园方3年的补助资格;
(三)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江东区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制度
一、幼儿园教师实施一年一次的注册登记制度。区教育局每年9月受理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工作。
二、年度内有教师情况变动,应于变动发生次月20日前上报区教育局。
三、注册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保健医生上岗证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和保健医生。
四、注册登记时各幼儿园应递交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盖有单位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花名册;
(二)本单位社会保险名册;
(三)本单位与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本单位对教师的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五、注册登记时教师本人应递交审核的材料包括以下证件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一)身份证;
(二)教师资格证;
(三)最初学历毕业证书;
(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五)历次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六)各类荣誉证书;
(七)任现职以来在本区审批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经历证明。
六、注册登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各幼儿园当年度教师注册登记工作;
(二)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由幼儿园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携带园方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教师个人相关材料复印件,到组织人事科办理注册手续。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经审核后返还幼儿园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三)民办幼儿园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需与教师本人同时到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园方及教师本人分别按要求提供各类材料,经审核后,材料原件交还本人,复印件返还幼儿园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妥善保管;
(四)各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在江东教育信息网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