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和谐监狱_监狱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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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构 建 和 谐 监 狱
内容摘要:关于监狱是否可以构建和谐监狱,能不能够和谐,在监狱学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负有重要责任。本文从构建和谐监狱的必要性,监狱不和谐因素的表现,构建和谐监狱的基本思路等方面,对构建和谐监狱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和谐 监狱
关于监狱是否能够和谐,在监狱学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论,大多数人认为是在跟风,监狱是关押罪犯的地方,犯了罪的人就坏人,警察是正义的化身,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两者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不可能和谐。同时也有人认为监狱自身不和谐的因素太多,不可能够构建和谐监狱。笔者认为,和谐的管理方式并不是要放弃惩罚,而是依法惩罚,也不是消灭不和谐的因素,而是缓和。也正因为我们自身存在诸多不和谐的因素,要与社会同步发展,我们必须缓和矛盾,把不和谐的因素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一、构建和谐监狱的必要性
(一)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不懈追求。我国历史上曾产生过不少有关和谐社会的思想:比如,孔子硕果和为贵;墨子提出兼相爱;孟子描绘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状态;《礼记—礼运》中勾画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理想社会景象,这些思想虽然带有不同时代和提出者阶级地位的烙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和谐生活的向往。
(二)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此监狱与社会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二者是相互相成的,不可分割。也就决定了监狱与社会必须共同和谐,互相促进,互相发展。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必须确立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的更具科学、人性、全面的监狱执法理念,并以此为指导,加强监狱法制、队伍建设,加快监狱改革进程,促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提高刑罚执行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
(三)监管安全稳定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关,关押的都是社会上的危险分子,是社会上危险程度最高的地方,而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没有监狱的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管,使之不能继续在社会上为非作歹,因而是社会的一道特殊的防火墙,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起着直接的保护作用。同时通过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把罪犯的恶习矫正过来,在消灭不稳定因素的时候又为社会增加一个和谐因素。因此保持监狱安全稳定,无论是从监狱自身发展的角度,或是从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角度,都是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的一项基础工作。
(三)依法行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监狱是执法机关,要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监狱执法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事司法过程的最终效果,影响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影响着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因此,严格执行刑罚,是监狱工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四)文明管理和重视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监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窗口。我国监狱历来重视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尊重罪犯的人格,保持人的尊严,使罪犯作为社会的特殊人群,让他们在体验监狱文明管理的过程中逐渐消减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其亲友和社会公众也会从中感受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体会到全社会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这对排除消极抵触情绪、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独特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和谐社会为监狱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监狱虽然被高高的围墙和电网围住,但并非与世隔绝。监狱始终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监狱关押对象来自社会,监狱的干警要融入社会,监狱的物质保障更是离不开社会,没有社会的稳定、发展,监狱就只能是无源之水。事实证明,社会的发展进步,为监狱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充足的精神粮食,有力地促进了监狱的稳定和发展。
二、监狱不和谐的表现
(一)民警与服刑人员冲突。一方面,由于民警身着警服,代表着国家执法,自身优越感很强,居高临下的状态时常存在,无形之中拉大了民警与服刑人员的距离;另一方面,服刑人员本身有犯罪行为,心理上背着包袱,认为低人一等,还有人认为判处不公,抵触情绪较大;再次民警的是否公正执法,罪犯的每月的积分考核涉及到服刑人员的减刑,如不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势必影响服刑人员的抵触改造,从而产生服刑人员对干部的仇视情绪。同时在服刑人员面前民警的执法难度加大,过去面对不服从管教的罪犯,监狱存在着一些以暴制暴的管理方式,自从《监狱法》出台之后这种管理方式已经基本上在监狱内减少,而且现在的犯人维权意识大幅度提高,民警对犯人的威慑力也大幅度下降,犯人不怕坐牢。
(二)《监狱法》的缺陷和不足与监狱工作实践的需求不和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和实施,标示着我国监狱依法治监、从严治警、规范执法、维护执法的公正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经过13年多实践的检验,这部曾经被监狱工作者奉若珍宝的法律越来越暴露了它的不足。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由于《监狱法》某些方面不够完善,与《监狱法》相配套的《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未能出台,致使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涉及到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一些执法环节如保外就医、罪犯离监探亲、处遇等等,无法可依。目前还是依靠制度或惯例进行操作。其次,法律调整力度不够。有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相关法律主体在实践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从而导致在监狱刑罚执行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和矛盾。
(三)社会对监狱的普遍看法,监狱管理是黑暗的、恐惧的,民警可以随便打骂罪犯,罪犯的生活水平低,吃的差,住的乱,民警腐败。当地群众认为监狱建在他们的身边是一种威胁,对监狱有抵触情绪。
(四)机关与基层问题。机关科室有是监狱运行的决策部门,基层监区是具体执行部门,在实践中,机关安排时间不合理,在单位时间内布臵超负荷的工作量,大量占用干警的休息时间;下达任务过重,基层不堪重负;期望值过高,抓工作就要出成绩,抓试点就要出典型;科室与科室脱节,各自抓各自的工作,基层不知道到底听谁的;不重视基层干警的意见。同时机关民警每天坐在办公室里面,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正常的周末休息,没有监管压力,没有生命安全威胁,出现基层的男民警都想到机关。
(五)监狱民警自身面临的问题。监狱人民警察的定位问题,自从监狱从公安部划归司法部后,一方面与法院、检察院的警察统称司法警察,而且作为警察的一个警种,作为国家的专政暴力机关,工作压力之大且待遇差,不能够与社会消费水平相平衡,特别是住房问题,子女的教育问题;随时受到来自于服刑人员的生命威胁;由于监狱的地理位臵原因,家庭两地分居较多;绝大多数民警的文化水平不高,“半路出家”的多,受教育培训学习的时间少;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原则使一些警察滋生“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倾向,只求索取,不讲奉献;随着思想多元化,利益多元化,民警与民警之间的竞争或冲突在加剧。
(六)民警与领导的关系问题。民警自身的工作本身的压力大,经常受到领导的批评、指责,甚至辱骂;出现错误不是教育,而是罚款;有些领导高高在上,炫耀自己的权力,不容易接近,从而导致干警与领导关系的疏远,出现敌视态度。
(七)罪犯与罪犯、社会发展的问题。在同一所监狱,同为同改,有的想减刑,有的不需减刑,当不需要减刑的与需要减刑的服刑人员发生冲突的时候,不需要减刑的也许会阻碍减刑的改造;服刑人员投入监狱后,子女的教育问题,家庭生活问题,释放后的就业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到罪犯的改造态度。
(八)民警与职工的利益冲突。民警作为国家公务员,有执法的权利与义务,而职工虽同在一个监狱,但收益比民警明显偏低,既无警服穿,也没有执法权。由于收入分配以及地位的失衡,民警与职工的冲突时有发生,职工不满、低看自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构建和谐监狱的基本构思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又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那么和谐监狱则需要充满活力、有序、以人为本、公平、公正。
(一)提高监狱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改造的能力。监狱的稳定实质就是监管安圈,通过文明执法,执法为民,争取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要与驻监武警部队和驻监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监狱硬件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人防、物防、技防上都“与时俱进”;健全监管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各级工作责任制和各成员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各级“一把手”的第一位责任、民警的当班责任和分管责任,严格监管安全“一票否决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强化民警直接管理,确保罪犯不脱管、不失控;强化监管基本制度执行到位,突出抓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要时段以及重点人员的管理;健全安全预警防范网络体系。同时,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预案,搞好“三共”,抓好群防群控,密切与周边组织及执法单位的协作,切实做到闻警而动、组织有序、果断有力的处臵突发事件,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实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要尊重监狱工作的规律,尊重改造服刑人员的规律,注重教育改造的方法、手段的科学性。构建以思想教育、心理矫治、恶习矫正、药物治疗为主要内容的新的罪犯改造体系。在改造方法上构建以监内教育与监外教育相结合,监狱要学会利用社会的力量--家属的亲情教育、法学专家和志愿者的参与帮教、出狱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以提高教育转化率;深化因人施教工作;加大对新时期难改造类型罪犯的科学攻关力度,探求成功改造惯累犯、顽危犯、短刑犯、邪教类罪犯等难改造罪犯的途径和措施。
(二)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和谐的核心是发展,要发展就必须重视人的因素,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不断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特别是要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综合知识的培训,以适应新时期犯罪类型。素质非一日之功,要制定长远的教育培训计划,对不同的岗位,进行有针对的技能培训;通过经济和时间的支持鼓励干警继续学习,提高监狱干警“化腐朽为神奇”的本领,采取多种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将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子改造,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政工部门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转变民警的思想,实行分类管理,抓好民警队伍建设;对干警定期进行心理培训和咨询,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处理好同事、领导之间的关系。
(三)民警与罪犯的和谐。民警要公正、文明执法,尽量减少罪犯的冲突、对立情绪;要罪犯认罪服法,自觉配合民警的管教工作;树立正常的民警与罪犯交往的规则,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要求罪犯的行为规范,加强对罪犯的文化学习,提高他们的素质,认识到积极改造的重要性。同时民警要掌握好强制力的惩戒作用与人性化管理的尺度,不能过于的人性化管理,放弃惩戒的威慑力;要依法惩罚,同时发挥内部管理制度的作用,让制度既管干警又管罪犯,让两者在制度的约束下达到和谐。
(四)监狱对外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电视剧、电影、小说、戏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监狱的新面貌,司法干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适当开放监狱的部分区域给社会公众参观,可以使监狱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同时既能够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又可以树立司法部门的威慑力,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这样。同时监狱要把自己当成当地社会的一分子,自觉参与当地的建设,以获得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支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体制,让社会也参与监督。加快监狱布局调整的步伐,由偏远、闭塞的乡村走向城市。让社会了解正面的监狱,为监狱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五)罪犯改造和谐。在监狱里面,罪犯的目的和利益基本一致,彼此之间互相影响较大。在入监时,要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特点进行调配;民警必须对他们的行为、风气进行正确的引导;干净要罪犯之间矛盾及时处理,并要进行深层次了解,不能只治标不治本,以绝后患,让罪犯之间互相帮教,共同改造。对罪犯的家人,不能歧视,特别是子女的上学,家里老人的生活问题予以照顾。司法部门要随时为释放出狱的罪犯尽可能的提供就业,无后顾之忧,安心改造;监狱也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可以引进合适的项目,既可以取得经济效益,又可以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学得一技之长,为将来就业作好出路;请通过劳动致富出狱的罪犯到监狱现身说法,让罪犯看到生活希望。让罪犯主动参与改造,造和谐的改造氛围。
(六)机关与基层的和谐。第一,要以人为本,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安排工;第二,要仔细倾听干警的意见和建议,不合理、欠妥的,作好说服工作,对其思想要正确引导和教育干警,对合理的要求,能够解决的尽力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解释清楚,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第三,要努力为干警执法创造有利的条件,注重人权不等于优待犯人,罪犯触犯刑法就应受到惩处,而不是进监狱享受生活。现行的规章制度对干警执法约束太多,对犯人的行为管制不足,犯人以死相挟、不服从管教等情况屡见不鲜,干警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都非常大。一味地批评干警“不敢管、不愿管”是不公平的,决策者应研究制定更细密的行为规则,加大对干警的保护力度。第四,决策机关在制定工作目标时,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基层的现实条件;第五,工作应注重质量和效果,尽量不做表面文章;第六,实行机关民警与基层民警定期交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同时基层也应落实机关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提倡艰苦创业精神,想方设法完成任务。
(七)干群的和谐。领导要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力,不要炫耀自己的权力。领导要认真倾听下属的意见,要把自己的真实意图正确的表达给下属;领导要信任下属,让下属参与决策,适当的分权,让下属感到自信。要更多地关注一线干警的工作、生活,不能把“以人为本”片面理解为只关心犯人;努力提高民警的福利待遇;建立有效的上行和下行沟通机制,使组织成员的行为一致,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制度;制定科学的奖惩制度。干警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一味的与领导对抗;民警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向领导展示自己的能力;
(八)亟需完善《监狱法》的修订,为监狱工作构建和谐监狱。提高《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加快《监狱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对《监狱法》有关条文的落实与保障做出具体的规定。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办理程序制定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对罪犯的行政奖惩、离监探亲、分级处遇、罪犯计分考核、职务犯的选用等行政管理行为,也要分别制定相关规定,以制度的形式对条件程序以及操作行为进行规范。其次是要建立以“刑事立法—刑事适法—刑事执行”为骨架的一体化刑事法律体系。
(九)监狱要与时俱进,要具有创新思维,创立新的和谐监狱的管理理念。监狱管理理念,是指导监狱管理工作的理论观念,属于管理者思想意识范畴的一种哲学概念。监狱管理理念必须有新思维、新改变,以适应构筑和谐监狱的新形势、新要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新理念;树立提升监狱工作质量整体水平的理念;树立监狱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理念;树立科学行刑、依法行刑的理念。
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和谐监狱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是各种利益的集合体,各种利益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和矛盾。我们要从监狱的特殊性出发提出的具体设想,不断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协调能力、服务社会的能力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尽量减少矛盾,把不和谐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高霞《对建设和谐监狱的一些思考》 监狱信息网
2、罗 勇
齐兴华
杨美玲《论新形势下和谐监狱的构建》 《西部时报》 2006-9-15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监狱执法理念的思考》
4、《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