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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捷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ICP-2012-

咨询服务协议书

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杭州捷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东方电子商务园16幢208

邮编:310019

联系人:郭文娟

电话:0571-89806311***

传真:0571-89806322

E-Mail:wenjuan.guo@cnvp.com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二、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授权乙方为其代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乙方提供的代办咨询服务范围仅限如下:

1.为甲方代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后面的文字中,除非特殊约定,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为“证”或“证书”。

2.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积极协助乙方提供本公司相关信息,不得为乙方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2.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保证不得将乙方撰写的文本资料用于本协议

服务范围以外的任何场合,否则按照本协议金额的10倍对乙方做出赔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所涉及的费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本协议总费用为:元。即整。

3.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企业资料,乙方在确认收到甲方的相关企业资料之后,开始为甲方办理相关业务。

4.费用的支付:前期不需要预付款,所有费用在证件办理好了之后,再全额支付。(在甲方确认证件办好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全额支付给乙方)。在申请成功后,乙方为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六、乙方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发生的通讯、交通以及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失败,乙方向甲方退还交纳的全部费用。

八、协议提前解除的约定:

如果签订本协议后,甲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元.九、办理期限:

不包含资料整理时间,办理期限从乙方收到甲方整理好的材料之日起算(若遇周末,则起算日期自动顺延至下一周),需要60天(在网站非经营性备案未通过之前不算在办理周期之内)。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办理期限自动顺延。如果因甲方提供的材料问题,被通管局退回,则办理期限重新起算。

十、乙方免责的约定:

1、乙方不负责甲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甲方提供的材料需加盖甲方公章,意味着甲方认可撰写的材料符合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甲方应自觉地严格依法进行网站管理。乙方对于甲方网站内容所涉及之正确性、著作权归属,或是其合法性或正当性如何,并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必须保证对其提供的企业域名享有版权及

其他合法权利,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若利用自身网站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或进行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通过自身网站进行商务活动所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引起的任何争议,甲方应负责解决。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必须负责相应的赔偿。

十一、乙方和甲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战争、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十三、协议的生效及其它:.本协议签字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若因某种原因失效,或提前解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失败,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存储的材料和数字格式存储的材料)归还甲方或者销毁,并不得在以后任何情况下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或模仿抄袭甲方提供的材料的内容。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费用的10倍金额赔偿甲方,并保证以后不得再有此侵权行为。

3.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执行期间或者期满后,甲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年检业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甲方自行办理除外。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只限于办证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本协议涂改无效。

甲方:乙方:杭州捷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年月日日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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