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工设立公司资料_设立公司资料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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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投资者订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的,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5.投资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2)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是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是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自然人投资者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投资者免予提交);

7.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提交相关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投资者自行以A4纸打印,原件1份;经营范围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

9.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打印,原件1份);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2.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3.《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4.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拟开设店铺的另须提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4项、第5项中(2)、(3)和第6项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9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4月26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十二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

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

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

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说明: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

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

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

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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