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城区城棚户区改造项目_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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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2018年县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东城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龙里县东城片区棚户区位于县城东侧, 规划面积约1.2平方公里,含冠山街道龙坪社区东关坡、羊角井和大冲社区黑山、大冲自然村寨,常驻居民800余户6000余人。多年来,由于缺乏合理规划,居民房屋布局散乱、低矮破旧,供排水、供电、通信、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较大,严重制约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同步小康,提升城镇品位,优化发展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通过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对东城区棚户区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网络通讯、绿化亮化等城市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提质改造,将该区域建设成为东城新区,并对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予以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被征收人按2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20㎡不足30㎡(含3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6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3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建筑面积大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8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10 ㎡不足20㎡(含2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12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2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20㎡。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本方案中货币补偿标准(私人住房2600元/㎡,经营性用房8000元/㎡)向被征收人补差。本条款关于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的市场价为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3)优先选房条件。按照签约优先和就近优先原则,根据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时的先后顺序,先签订协议的,具有优先选房权。选购商品住房的,优先选择楼栋、楼层和户型。选购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的,优先在集中安臵区内临街地段选购;临街地段经营性商业用房面积不足选购的,按1比1.2比例优先在非临街地段选购。

2.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选择按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7‟1号)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和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其中:

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份额面积-产权调换商品房所占土地份额面积)×土地基准地价。

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合法使用空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用房按18元/㎡标准给予两次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过渡安臵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月、经营性用房按18元/㎡/月标准给予补偿。临时过渡期限暂定2年,首期支付1年的补偿,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后2个月止。

6.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失业补助。(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6

(2)职工失业补助。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用于从事企业(含微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手续合法有效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该企业职工月均工资计算,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八、奖励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属私人所有,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住房300元/㎡、经营性用房6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内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补助。

九、结算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搬空移交后,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于15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款兑现结算手续。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具备交付条件后,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交付确认书》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相互补差及临时过渡安臵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结算手续。

十、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属国有资产(含省州驻县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民营企业资产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参照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保障政策。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予以保障。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计,被征收人为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本地原住户(即在本项目规划区域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住户及其自然分户以及本地农转非的原住居民),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臵(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且被征收房屋均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选购二楼以上(含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臵,所选购的保障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抵扣其住房安臵面积,该保障性商业用房权属为共有产权,按份共有,由被征收人联户经营管理和使用;并根据签约优先的原则,先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优先选择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在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不足选购时,依次在三楼、四楼选购。被征收人为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及本地原住户,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臵(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但被征收房屋中有经营性用房的,先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计算其应得保障性

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7‟1号)中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其它附属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助。

1.被征收人属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本地原住户(即在本项目规划区域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住户及其自然分户以及本地农转非的原住居民),在2015年6月30日后新建并经县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且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的。

2.被征收人非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非本地原住户,在2013年10月31日后新建并经县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且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的。

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内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其违法违章建筑由县相关执法主管部门强制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其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已设立抵押,被征收人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臵(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兑现补偿。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参照《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进行勘测登记,并通过公证机关办

理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搬迁及拆除,并预留产权调换房屋及将相关征收补偿款额进行公证提存,待被征收房屋产权存争议问题依法解决后,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兑现相关补偿。

(九)征收已租赁的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及时与房屋承租人解决处理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并对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补偿金额和银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进行公证。

(十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臵(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有关税费缴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314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解释权

本方案由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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