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山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推荐]_九华山景区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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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一流风景区,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指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环境卫生执法与监督评价等。

第三条 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业作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区行政执法分局主管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风景区行政执法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九华山风景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并实施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二)负责风景区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完善环卫基础设施;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工作;

(四)负责划定、核准风景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范围,依据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对专业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环境卫生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工作;

(六)负责配套建设的环卫基础设施和新增环境卫生作业任务的接收、移交和划转工作;

(七)负责组织风景区石板蹬道扫雪铲冰工作,落实扫雪铲冰责任制;

(八)负责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九)负责环境卫生巡查执法,落实分片包干责任,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十)负责依据《条例》对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和依法处罚;

(十一)负责对社会单位和沿街门店生活垃圾消纳渠道监督检查,确保生活垃圾合法消纳;

(十二)负责受理并处理有关损害环境卫生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定期组织开展清洁评比活动;

(十三)负责风景区管委会交办的其它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风景区建设环保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的行业管理,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落实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风景区《建设工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三)负责拆迁工程的行业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四)负责落实新、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绿化责任区的管理、养护和管理施工扬尘污染等环境工作。

(六)负责市政道路扫雪工作。

第七条 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结合“爱国卫生月”等活动发动社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广泛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活动;

(二)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

(三)负责监督风景区内各星级酒店的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工作;

(四)协助开展清洁酒店评比活动。

(五)督促旅行社开展文明旅游活动,规范旅游团队不吸烟、不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八条 风景区工商分局负责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经营户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协助开展清洁经营户评比活动。第九条 风景区农村工作处负责风景区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所属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问题。

第十条 乡镇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二)负责组织各村、社区居委会落实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与监督,组织和发动社会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环境整治,治理脏乱死角,协助开展清洁村、清洁社区评比活动;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四)负责组织辖区扫雪铲冰工作,落实扫雪铲冰责任制;

(五)负责管委会交办的其它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风景区宗教局负责检查督促各寺庙、宗教活动场所环境卫生工作,积极引导各寺庙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协助开展清洁寺庙评比活动。

第十二条 风景区交通局负责S219线和九华大道公路养护、保洁和扫雪铲冰工作。第十三条 风景区公安局负责各停车场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风景区文明办负责各单位卫生责任区划分、“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环境卫生日常督查,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五条 风景区财政处负责环境卫生相关经费的筹措与落实。

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在新、改、扩建道路、住宅区和商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时,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和建设方案审批时应征求市容管理行政部门意见。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应当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容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开发建设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报告风景区行政执法分局,并按照规定进行重建或补建。

第四章管理与收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个体经营者和辖区居民应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觉将垃圾分类和垃圾袋装化处理,根据环卫部门摇铃收集的模式在规定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擅自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风景区行政执法分局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条 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任何单位(寺庙)或个人应主动交纳卫生保洁费和垃圾委托清运费,对拒缴的单位和个人,将对其产生的垃圾停运;对迟缴的单位和个人,按每日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具体收费标准和适用情况比照池州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风景区环卫部门负责卫生保洁费、垃圾委托清运费的收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村(居)委会、单位和个人因处置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将建筑垃圾、渣土倾倒到规范的消纳处置场所,对拒不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由风景区行政执法分局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执法分局负责对群众举报或卫生监督员上报的乱堆乱倒垃圾渣土事件立案查处,无法确定倾倒人的纳入环境卫生应急清理处置;设立举报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召开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执法分局、建设、旅游、乡镇、文明办、工商、宗教、佛协等部门参加,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对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作业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作业单位、作业范围、作业标准、监督管理电话等予以公布,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单位、居民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文明办负责对各单位卫生责任区清洁情况和“门前四包”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发布督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执法、作业责任的,出现以下环境卫生问题的,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一)群众多次反映或被媒体曝光而未能及时解决的;

(二)未及时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措施不得力的;

(三)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

(四)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五)其他给居民工作、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和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对于影响文明创建和在清洁评比中名次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在年度清洁评比中处于末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资格和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多次因卫生问题被通报的经营户或在年度清洁评比中处于末位的,取消其准入资格,待整改落实后视整改情况予以补发准入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正常作业。

第二十九条 宣传、电视、教育、文化、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倡导居民增强环境责任意识,摒弃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良陋习,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活动,自觉维护景区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九华山风景区行政执法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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