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_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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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原件;
(五)验资报告正本原件。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提供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原件;
(七)企业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八)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企业固定办公地点的文字说明;
(八)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上一年度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上一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五)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经过暂定资质的过渡,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力量等资质申报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等级标准。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