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代 理 协 议_委托转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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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协 议
【2013】鄂平律民代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为甲方代理
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诉讼前保全代理人。
二、乙方的律师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委托事项(代理权
限详见权委托书)。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甲方应当如实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及
证据线索,乙方如发现甲方故意隐瞒及捏造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协议,依约已收和应收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无故终止协议,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乙方无故终止协
议,全部退还代理费,甲方未按协议约定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全额律师费¥26000.00元。
上述律师费不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及律师
办案所需的查档费、通讯费、交通费、到本市区以外办案差旅费等,该
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
料,均以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本协议尾部电话),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0719-8667136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