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_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有 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
第三条 职代会制度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研究所必须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以下简称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2.审议通过全员聘用合同制总体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集体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4.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职代会的任务:
1.宣传贯彻办院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创新文化建设,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2.针对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4.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职代会每届五年,原则上与所党委班子任期同步。
第八条 职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30%,最低不少于30人。在职职工200人以下的研究所,可直接召开 职工大会。
第九条 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5至1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常设主席团成员名单由上届常设主席团提名,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由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由主席团全体会议提名补选候选人,并报经党委批复同意。
第十条 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工会委员会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工会办公室为常设主席团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职代会设立提案审查、劳动人事争议、福利保障、文体宣传等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或职代会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工作。
1.提案审查组:
(1)负责审查职工代表资格、整理提案,起草《关于提案工作的报告》,检查督促大会提案答复、落实情况,并负责向职代会汇报审查处理情况;
(2)监督和促进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3)协助工会组织召开职代会对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的讨论,形成决议后写出书面修改意见;
(4)及时反映职工合理化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层以上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做好评议工作的总结,评议意见报所党委。
2.劳动人事争议组:
(1)参与、协调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工作;(2)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投诉,向研究所工会和人事争议调解部门反映情况。
3.福利保障组:
(1)参与、监督研究所发放职工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周转房等关系到职工生活待遇方面的工作;
(2)协助工会组织开展春游等涉及职工福利方面的工作。4.文体宣传组:结合研究所创新文化建设,协助工会组织开展有益而适度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能按期召开大会时,须由大会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所党委批准,报上级工会备案。如遇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或所长提议,所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职代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职代会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
3.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以业务行政系统部门为选举单元,由单元门根据人员数额比例民主推荐产生。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岗位聘任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举单元有权撤换本单元的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职代会提出提案;
3.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4.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研究所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2.维护研究所的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了解并如实反映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
2.研究所按职工工资总额2%划拨经费作为工会经费来源。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上缴:工会每月从研究所拨缴经费中按40%比例上缴厦门市总工会。
第二十二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年终向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研究所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