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维护管理办法_衡器计量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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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全厂衡器(汽车衡、动态轨道衡、静态轨道衡)计量准确,充分发挥使用功能,延长使用期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控室工作内容
一、负责衡器的仪表、计算机、传感器、秤体(限位、拉杆、过渡器)等日常维护。
二、对全厂衡器每周进行一次巡检,检查称体、仪表、计算机、传感器状态,称体与基础固定状态等,必要时进行校正,保证主机设备正常运行,详细做好巡检记录。
三、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如果处理不了,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依据领导要求按时完成。
四、计控室仪表维护人员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维护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不得延误。如处理不了,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五、衡器停止使用或启用,应由计控室下达通知单,特殊情况电话通知(通知单必须事后补齐),检斤员接到通知后方可停用或启用汽车衡。
六、计控室负责衡器检定的组织、协调、联系等工作,保证检定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七、负责衡器的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衡器正常工作,保证计量数据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八、计量管理人员检查相关部门衡器使用情况,如违规按相关条例处罚。第三条 物资管理部检斤人员工作内容
一、发现称重不准或其它异常现象,立即通知计控室。
二、如需搬动仪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检斤员应按关机顺序正常关机,下电后方可搬动,严禁带电移动仪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
四、检斤员按照计控室下达的衡器停止使用或启用通知指令进行工作。
五、检斤人员负责秤体日常卫生清理,并及时清理积雪、积水、秤体淤泥、积料。
六、检斤人员应负责室内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卫生清理工作,保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上无积灰。
七、检斤人员应保护好室内各电源线及信号线,免被电热设备烫坏导致电源线短路,烧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
八、计算机电源插排上不得插其它电器设备,并保证各电源插头良好接触。各插排固定后,不得随意挪动。
九、检斤员不得在计算机上做与检斤无关的工作,也不得违规操作。
十、动态轨道衡检斤时机车超速或存在加减速时,检斤员应立即通知铁运司机重新过衡检斤,如司机不执行指令,立即通知铁运车间领导,同时拒绝出具检斤票据。
第四条 制成车间工作内容
一、岗位人员发现静态轨道衡称重不准或其它异常现象,立即通知计控室。
二、岗位人员负责保持称体表面及内部清洁,并及时清理积雪、积水、秤体淤泥、积料、杂物等。
三、熟料装车完毕后半小时内通知铁运车间将机车牵出轨道衡台面,并同时通知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做好记录。
四、岗位人员不得在计算机上做与检斤无关的工作,也不得违规操作。
五、岗位人员负责室内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卫生清理工作,保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上无
积灰。
第五条 铁运车间工作内容
一、机车通过动态轨道衡台面称重时速度必须保证小于15公里/小时,最好控制在8-12公里/小时,即最后一节车过衡要在7±1公里/小时左右,保证滑行过衡,机车在检斤过程中严禁加速或减速。
二、机车过衡检斤时超过规定速度或存在加减速情况,接到检斤员通知后,必须重新过衡检斤。
三、每年动态轨道衡的检定工作,铁运车间要全力配合计控室,保证检定用机车准时到位,满足检定部门工作要求,不得延误。
四、轨道衡称体铁轨及引轨两侧固定螺丝及弹簧扣板损坏时应立即更换,确保轨道牢固。
五、铁运车间接到制成车间放料岗位牵车通知后,半小时内将机车牵出静态衡台面,严禁长时间重车压在称量台面上,以防传感器弹性体受压变形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进行必要的处罚。
一、计控室维护人员由于巡检维护工作不到位,耽误进出厂物资检斤,处罚计控室责任人50-100元。
二、计量管理员每周巡检动态轨道衡时,对上一周机车称重速度进行检查,若发现称重机车超速或在台面上加减速,每次扣罚当班机车司机50元。检斤员没有及时发现超速和加减速情况或没有及时通知铁运司机重新检斤,每次扣罚检斤员50元。
三、由于人为原因使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检斤,耽误物资进出厂,每发生一次处罚当班检斤员100元。
四、计控室每发现一次称体积淤泥,导致称体顶起,不能检斤,对检斤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每发现一次用检斤计算机做其他工作和违规操作,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无法检斤的,对检斤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计控室每发现一次检斤员在计算机插排上插其它电器设备,导致计算机损坏影响检斤的,对检斤员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每发生一次电源线及信号线被电热设备烫坏,导致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损坏而影响检斤的,对检斤员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六、每发生一次检斤设备未关机和下电,就随意移动检斤设备而导致检斤设备全部或部分损坏的,对检斤员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七、汽车衡限载吨数为本衡器量程,各车间装车岗位对大吨位货车要严格把关,杜绝超载现象。如超载,由物资管理部下罚单,对放料人员处罚50—150元的罚款,对超载车辆不予检斤并处罚100-200元的罚款。
八、铁运车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机车牵引出,每超一小时扣罚20元。
九、、计控室、物资管理部、制成车间、铁运车间等先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衡器无法正常工作,经生产管理部核实责任,每认定一次处罚100—200元。
十、计控室每月需完成本办法要求的考核工作,每月月末上报企管部,未按时上报,处罚计控室100元。
第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