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问题研究进展[推荐]_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新时期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问题研究进展[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新时期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问题研究进展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深刻变化。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破除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的推行,在极大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获得粮食丰产的同时,出现了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弱化、虚化,事实上形成了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的小农经济局面,只在名义上保留了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小农经济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愈来愈尖锐。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和农民致富的强烈愿望客观上要求大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而在实践中涌现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践形式亟待我们从理论与实践上加以总结、取得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以引导其正确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劳动者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0)05-0024-06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相对于传统集体经济,其内涵既是对原有集体产权的重新认识,也意味着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实现形式。我国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大现实问题,但又是理论研究上欠缺的一个问题。截至2009年5月底,以“农村集体经济”为“篇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可搜集文献300多篇,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题”可搜集文献6 700多篇,权威刊物上专门研究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著作和文章很少。现有研究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关于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问题的研究。二是分别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新时期农村集体的组织和实现形式进行探索的研究。三是国外学术文献、期刊杂志中,对合作经济及以色列集体农庄、日本农协、荷兰与瑞士等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比较借鉴研究。现有的研究成果为新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思路。然而,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的认识不同,大多数文献所引用的论据与所得出的论点往往分歧较大,多数论证混淆了“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合作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同时。由于实践中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与相应政策的扶持,对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该如何发展这一问题,各级基层政府多是处在摸索阶段,实践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一、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演变的背景
集体经济是前苏联斯大林时期发展集体农庄时提出的。它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结合在一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表现为: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劳动群众集体共同所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生产统一安排、劳动统一调配、生产收人统一分配,从而消除集体成员直接占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尽管集体经济在我国的形成过程与前苏联不同,但本质的规定性是一致的。这也说明长期以来我们所认识和理解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计划产品经济的产物,其经济形态及特征的规定都是为计划产品经济服务的。
在实践方面,经过30多年的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实践,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涌现出了多种模式。其中,多数是以分为主的统分结合或有分无统的类型,其共同点是集体积累较少,力量薄弱。同时,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在大多数地区往往成为以户为单位的个体经济,这与农村生产商品化、专业化趋势不相适应。另一方面,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两个层次发展失衡。存在只“分”无“统”的不良倾向。“统”层的功能弱化甚至缺失。多数地区的集体层次经营有名无实,明显落后于家庭分散层次的经营。目前,传统意义上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大部分农村已经消失。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只能从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得以反映,即土地属于辖区农民共同所有,土地不属于任何单一个人所有。因此,“集体经济”就仅仅剩下“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抽象的概念。同时,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很快出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现象,揭开了我国农村的产业革命或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序幕。农村集体经济在原有农业经济基础上,又增加了乡镇集体企业这一重要内容。这本来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一个绝好机会,但自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由股份合作制这个很好的制度建设为起点,却错误地走向经营者持大股、集体企业私有化的道路,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再一次失去了发展壮大的历史机遇。
在理论方面,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这一缺陷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中没有生命力,所以没有必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有人甚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越发展,村干部越腐败,农民上访事件越多。这种观点是有一定的客观事实依据的。但也应看到,我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是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中生产大队的继承和延续,家庭经营体制并没有否定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特别是土地的所有者,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组织载体,其作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不可替代的。此外,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在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提供农村公共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是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物质基础。因此,无论从坚持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看,还是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应当存在,而且要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切实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对合作经济的认识主要基于两方面:一方面是资本所有权的扬弃,另一方面是资本管理职能的扬弃。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农民个体所有制大量存在的地方,应把合作制作为农村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由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因此,合作社是一条从小农经济走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道路。集体所有权是集体劳动者所有权,合作社是一种过渡时期的集体劳动者所有制形式。合作社的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作为基本原则。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肯定了合作社在特定发展阶段上可保留股金分红的分配方式,但对股金分红应加以限制,“我们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这种纯粹临时性的措施”。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提出合作社的具体管理模式,但他们特别强调了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与规制作用。进一步地说,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促进其发展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现阶段,主要应强调集体层经营,且主要采用合作制的经营形式。
二、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及面临的障碍
(一)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1.迫于市场竞争压力的提高,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较快扩张及非农转移和重新配置的需求,必须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实施集体经济的整体制度创新。此类创新的主要特点是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内生,其创新制度的目的是适应市场体制。主
要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为规避市场风险,实行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股份有限公司相结合,即原村集体资产归股份合作经济社,再由股份合作经济社出一部分经营性资产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按公司制运行管理。三是对原村集体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目前,混合经济模式的合作农场已成为集体经济的重要趋势之一,它往往采用土地股权合作制形式。这种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鼓励农民将承包的耕地、山地、山林、水面等资源进行作价入股,明确其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农户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拥有的土地资源股份不能买卖、转让或抵押。户籍迁出社区时则由集体收回股份,以保护本地区农民生存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不断改革实践进程中,各地先后产生一些特有的具体操作形式和做法。典型代表有南海模式、桓台模式、苏南模式、上海模式等。另外,浙江省武义县、江西省井冈山市、河北省青县、广东省宝安县等也针对当地土地资源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新形式,虽然还处于试点阶段,推广面不大,但在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和规模经营形式中已初显优势。各地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类型繁多,取得的成效高低不一,比较成功并稳定持续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主要发生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高、二三产业极其发达、农业农村人口大量转移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大城市郊区农村。
2.迫于集体资产内部经营机制不活、方式单一,集体收入少,税收与债务重,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的压力,实施集体资产内部经营机制的创新。此类创新的着力点是解决村级党、政、社同构的基层组织的运转问题。主要措施有:一是盘活集体存量的固定资产,如林木、机井灌渠、道路桥涵、水库坑塘、房屋院落、农用机械等,通过出售、转让、承包、租赁、拍卖、入股、招标、改建扩建等增加集体的收入。二是搞活资源性资产的开发利用,如,“四荒”与矿产建材等资源的依法开采、“四边”绿化等,依据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的思路,采取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联则联等原则,进行资源开发,增加集体收益。三是搞活土地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再生利用,对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实行依法入股或有偿转让,通过租赁、招商等方式建设批发市场等新型服务设施,以增加集体收入。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产权改革转变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税收增加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革只是其组织与制度的创新,其对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作用并没有改变,但地税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存在重复征税和不该征税的嫌疑。目前,政府既不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社区的公共支出,又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赋负担过重、承担的公共开支过大,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体制的沿袭,也有现实的利益行为和制度关联因素等。如何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早摆脱这种不合理的公共开支和税赋负担的困境,显然是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创新中亟待解决的一件大事。
3.迫于土地补偿费、集体资产收益等分配难及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二元结构破解中城乡人员流动带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难等问题,实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创新。此类创新主要侧重理顺分配关系,在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村集体经济的资源进行制度创新,主要有:一是现有村集体经济实力弱,没有多少存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供产权制度改革,所以只能进行体外市场规则创新。具体形式上,各地根据地区特点选择了不同的合作经济模式,如,邯郸模式、莱阳模式、宁津模式、安岳模式、江山模式等。二是充分利用仅有的集体组织资源进行创新,如,领办、创办、自办新型的合作组织乃至“支部加协会,农民得实惠”的模式。三是一开始就与市场对接,使创新突破地缘并提倡业缘,用跨社区、跨所有制、跨部门行业、跨产业的方式逐渐增强对农户的带动力。由于此类创新的经济基础水平低,机制的内生力不足,且在外延上与集体组织重叠,因此,它对政府扶持有一种天然的趋向性,外在的支持作用在其创新的初级阶段很重要。
(二)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实践面临的主要障碍
1.思想认识障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人们思想不断解放的同时,也确实出现了私有化、全盘西化的社会思潮。私有观念的恶性膨胀和各种腐败现象不断发生使一些人产生信仰危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失去信心,对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失去信心。很多农村地区已失去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正面舆论环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滑坡使很多基层干部陷入困惑,坚持集体经济常被认为是思想不解放,是“左”的表现。这种舆论环境不但使很多基层干部不敢理直气壮地发展集体经济,也成为一些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化公为私的社会思想根源,使集体经济从内部受到瓦解。
2.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失规范。由于大多数地区集体经济制度创新处于试点阶段,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滞后,实践运行中往往有失规范。不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与基层行政组织两种机构一套班子,或者由村干部兼任合作社领导,政企不规范问题严重。在民主控制上,有些集体经济企业尽管制订了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在重大决策中“三会”制度形同虚设,一些重大事项仍由村干部等少数人决定。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于依赖领导人的权威和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会制约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创新实践一定要重视制度建设。一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权利、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地位等,使其成为具有相关市场权利和义务的完善的法人主体。另一方面,应以新形势下重新认识集体产权与产权结构为重点,深化集体经济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制度、合理的管理约束机制及相应的激励机制。
3.合作经济组织性质不清,政策扶持滞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性质不清,致使其成立、登记、注册、运转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有机关、企业、事业、社团四类,而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企业,工商部门认为它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法人资格;民政部门认为它存在经营行为,不符合社团性质;已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规范。实践中,土地股份合作企业在民政、工商、政府农业管理部门登记的都有,甚至不少土地股份合作社只是到各地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农民持有的股权证只能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凭证,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清导致政府的各项扶持政策滞后。从生产经营角度看,土地股份
合作企业是一种股份制公司,但实践中,它还往往担负很多村级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而非完全的盈利性组织。各级政府本应适当给予税收、金融等政策扶持,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地方税务部门无此权限,因此,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的土地股份合作企业纳税负担明显过重。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扶持与指导。国家应尽快立法明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资格,并在资金投入、计划管理等方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
4.社区股权的福利性浓厚,合作经济组织亟待外部制度创新。大多数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章程规定只有本村天然社员(出生和婚嫁)才能持有股权,且社员对集体资产的权利更多地表现为按股分红的收益权而非处分权。股权不能买卖、转让、抵押、赠送与继承,农民退出社区后利益得不到补偿,这使社区股权凝固,不具有流动性,弱化了股权的资本性功能。为长期持有股权,农民放弃社区迁移,导致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一些游手好闲的“食利者”阶层。同时,由于社区股权福利的存在,不少地区股份合作组织不公开向社会招股集资,限制外部投资者参股分红,排斥外部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渗入,造成集体经济产业布局分散和资本规模狭小,影响了人口与资本流动和产业升级,致使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增长潜力和发展后劲不足,影响其发展壮大。然而,由于我国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土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在现阶段集体经济产权的制度安排中必须兼顾“公平原则”,这与西方农业经济科学理论的假设前提和微观研究所追求的“效率原则”并不一致。因此,如何在农民人口占绝对比重且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的中国,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农村集体的组织资源和制度资源,尽快发展和创新符合我国农村内生制度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制度就成为一项战略性任务。
5.亟待培养新型农民。全面提升农民的教育水平是一项长期但迫切的任务,它对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普及高中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提升农民的整体素质;要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建立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农民企业家培养机制,建立科学、公开的选拔机制,合理、完善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正确引导未来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创新的走向
当前,导致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的原因主要有五方面:一是地理因素,即因各村所处地貌及其距县(市)中心城镇或乡(镇)中心集镇的距离差异而出现的经济差异。二是交通因素,即因交通便利程度的差异而导致的经济差异。三是村办企业的发展状况及规模差异而导致各村在经济实力上的差异。四是直接经营收益上的差异导致的农民负担上的差异。五是因其他政策性因素而导致的各村经济实力上的差异。目前我国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虽在逐步增强,但从总体看,其绝对水平较低,只有加大理论指导与政策支持力度,其“集体层经营”的责任才会得以实现。
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构成、分配关系、内部治理等方面的分化、发展与变异,究其根源,还在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结构的认识不够深入。在“农村社区不能解雇成员”的约束条件下,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改变农村集体经济过去那种村社自然人天赋产权式的集体劳动者所有权。集体劳动者所有权是社区集体所有权存在的依据,并因此而与双层经营体制相适应,也是产生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前提。但现实中“集体劳动者所有权”的变革并不彻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集体劳动者所有权”反映了集体劳动者的生产主体的地位。劳动主体性(自主性、能动性、创新性)是人的主体性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根据马克思劳动主体性哲学思想,集体劳动者所有权的精髓在于劳动权益,即集体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劳动主体性的发挥与发展,主要体现在集体劳动者的管理和决策权上。应当说,我国多年来集体产权变革最为成功的经验就是承认劳动者的劳动收益,它给农村经济带来了生存和发展的动力。然而个人利益的被承认乃至过分的刚性膨胀,加上约束机制的软弱甚至缺失往往导致“少数个人负赢,集体负亏,政府负责”现象。虽然在集体产权结构安排中要肯定家庭分散层次的产权收益对刺激集体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但集体劳动者的权益才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集体劳动者所有权更强调社区成员的劳动权益,但又不仅仅是劳动收益,即在保障社区成员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基础上,社区成员要参加集体经济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对集体经济运行进行有效监督。而从发展实践看,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也是中国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实践创造,是最能体现现阶段农村集体劳动者所有权精髓的新型所有制形式。它是劳动者的合作组织,是吸收股份制的形式、实现社区成员劳动与资本结合的联合体。规范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在本质上应体现集体劳动利益为主导的劳动利益与资本利益联合的生产关系,同时,实现劳动者与管理者的统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统一是其最基本的特点。为真正体现股份合作制集体劳动利益主导的劳动与资本合作的基本特征,其资本所有权结构及决策机制应采用“一股一票”的股份制形式。“一人一票”根源于劳动力产权,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并列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因此,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应明确“集体劳动者所有权”,兼顾“一股一票”的资本所有权。
在这种新型集体经济中,财产份额应分为两部分:一是保障并体现集体劳动者所有权的权益部分。这部分财产主要用于保障农村社区成员的生存权和体现集体劳动权益,即集体经济的决策权与控制权的主导力量应基于“集体劳动者所有权”而非“资本所有权”。为此,应对“公司”意义上的“三会”进行中国农村化改造,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以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规范村委会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严格履行“公司”意义上的监事会对村委会所做的各项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活动的监督职能,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保障农村社区成员的劳动与资本收益的财产权部分。这部分财产可股权化到个人或各个家庭,使农村社区所有成员都能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财产股权,使社区成员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所有者。村委会管理者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持股比例则以集体劳动者权益为主导的原则,视各个集体经济的职、权、利关系及其他具体情况而定。同时,股权除资产收益权外,也应体现在监事会的运作及村委会的经营管理上。中国农村化改造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明确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财产范围和组织章程等内容,为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市场主体奠定基础。此外,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作为新时期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特殊形式,其典型特征是以集体劳动利益为主导的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如果无限制地允许成员个人股权在社区内部转让,有可能导致股权向少数人集中,从而使股份合作制转化为合伙制;如果无限制地允许成员个人股权向社区外转让,股份合作制就可能转化为股份制。农村集体经济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是与其产权结构模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破解“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中成员个人股的股权能否放开交易”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实践出发,把握好质、量、度的关系,充分考虑劳动者集体的长远权益是否能得到保持与发展。
(责任编辑: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