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合考试法律_法律援助考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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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的设立

4、具有法人资格

三、公司的分类

(一)以公司资本结构划分

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础划分

1、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3、人资两合公司

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而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成立,既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他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并允许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2人以上,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为出资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为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前,上市公司的股票还可以依法在正确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体现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以其出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以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比股份有限公司灵活

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8、信息披露意义不同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式的设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二)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七、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遵纪守法与保密原则

5、分页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哪些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 合同法

一、合同的种类

第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第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三,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要约的成立条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谓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③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和完整⑤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

(二)承诺

承诺的构成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内作出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事变更原则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因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偿还期

3、须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

4、须双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谁许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民法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滥用原则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活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其他职责

四、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结束失踪人生前住所地位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起满2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2)申请宣告死亡利害人的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婚姻关系、其他身份关系均消灭

4、被宣告死亡人的个人财产称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处理

六、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无效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制规定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其代理人有权追认

2、无权处分的行为

3、无权代理的行为

七、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人须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使用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形式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三)、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四)、无权代理的类型: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八、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的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直接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九、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和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十、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有不法侵害

2、须为现实的步伐侵害

3、正当防卫只针对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

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十一、紧急避险的条件

1、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2、须有关系到本人或他人的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十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法原则上采用过错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十三、物权法

物权法是指以物的归属关系和主体对物的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2、物权法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3、物权法是财产法而非人身法

4、物权法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绝对性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物权公示原则

5、物权优先原则

(三)所有权的取得

1、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①无权处分人讲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②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③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④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⑤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从物所有权取得

5、先占

构成要件:①占有物须为无主 ②占有的无主物原则上为动产③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④不得侵害他人之独占的先占权⑤先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添附

7、加工

8、时效取得

(四)所有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

4、请求消除危险

5、请求修理、重做或者恢复原状

6、请求赔偿损失

(五)共有的类型

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

3、准共有

(六)担保物权

1、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和联系

质押 抵押联系是都以都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为担保债权,有权就抵押质押

财产优先受偿。区别是质押为动产,权利。抵押为不动产。抵押过程中抵押物

不转移占有,质押过程中 质押物转移占有

三、债券

(一)债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缔约过失

3、单独行为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6、不当得利

(二)债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事变更原则

(三)债券的消灭

1、清偿

2、抵消

3、提存

4、免除

5、混同

6、其他原因

四、人身

(一)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二)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三)身份权:荣誉权、其他身份权

五、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④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2、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3、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4、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

七、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该除非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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