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教32号_泸县嘉明镇卫生院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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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教〔2005〕32号

关于印发嘉应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室,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

学习,贯彻执行。

嘉 应 学 院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生证件校徽管理通知院长办公室2005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70份)

嘉应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身份的标志。学生证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证明。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方准注册并取得学籍,由学校发给学生证一件、校徽一枚。学生出入校门须佩戴校徽并接受门卫检查。

三、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交费、注册时间。学生必须准时持学生证按规定先交费,然后到系办公室盖注册章,未经注册盖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必须重视、爱护学生证和校徽,不得损坏、冒领、涂改、转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根据交通部门规定,寒暑假期间,学生回家乘坐火车、飞机,可凭学生证购买火车票、飞机票。如家庭住址有变更,应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如私自涂改证件,将受到纪律处分。

六、凡学生证和校徽丢失,必须写明丢失情况,经班主任书面证明,向所在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自行在《梅州日报》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自付),再到教务处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学生证、校徽一般在遗失半个月后办理。补办学生证和校徽各收取工本费5元。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校徽只准补发一次。

七、丢失的学生证、校徽重新找到后,应将补办的学生证、校徽及时交回教务处。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校徽,如有发现则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八、学生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休学除外)离校时,各系在办理学生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和校徽收回,集中交还学校。如有丢失,则应补交工本费(学生证和校徽各收5元)。

九、补办学生证、校徽的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下午,地点在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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