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05任务的答案_知识产权法05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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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故宫博物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们诉x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依法出席了庭审调查,现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x出版社严重侵犯了原告故宫博物院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属性权利。故宫博物馆将900多套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文字形成作品并经过“两家出版社”出版,从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馆的著作权,构成了权利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关于版权费。原告公开向社会出租相片,每张400元,有原告的文件为证,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因此也应当支付该笔费用。
3、关于加工制作费。原告为了制作该套照片,花费很大。因为属于珍贵文物,在拍摄的时候对光线等环境要求很大;在制作说明的时候也专门请专家撰写,平均每张花费400元。
4、关于双倍赔偿。由于摄制作品都属于珍贵文物,因此我方要求双倍赔偿。
答辩状
答辩人:xx出版社,xx省xx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就故宫博物院诉我著作权纠纷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我方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方为了说明宋清瓷器而需要在书中引用照片,并且引用照片不到总照片数的一半,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2、该书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没有侵权图书的著作权。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出版社承担。原告应起诉作者的侵权行为。
3、原告制作加工费于法无据。制作照片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否则原告就没有照片的著作权,因此,改费用是原告应当承担的费用,我方不应当承担。
4、故宫博物馆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故宫博物馆提出的按每张800元乘2方式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额显然跟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不应该成立的。就赔偿问题来说,这个价格不应该这样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翻两倍的算法,对于赔偿损失范围,《著作权法》规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照片不属于稀有文物,不应当使用双倍赔偿规定。
综上所述,我方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无力请求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两份
2、证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