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报告陈勇_案情分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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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报告
关于陈勇诉陈润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律师对纠纷事宜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出具此本案情分析报告以供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编号2-277的租房证;
2、原告身份证明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2月15日原告经祁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使用位于祁县新道街28号院内公租房两间。此后,原告每年向房管所交纳房租609.6元。被告向原告提出想住原告的公租房,原告经慎重考虑未予同意。未曾想,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回到住处时发现,两间廉租房中南房那间竟然被被告撬开,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屋内的冰箱、彩电、空调等家电家具搬离后强行入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被告拒不搬迁,原告无奈之下唯有诉诸法律。
四、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案情分析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
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置疑。
以上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初步确认了原告对该公租房的合法使用权。
2、确认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本案法律分析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非法侵占原告合法使用的公租房,无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被告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对原告合法的使用权造成了侵害或妨碍,客观地阻碍了原告正常行使权利。
(四)案件风险分析
1、根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该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本案原告户籍不属祁县,亦不属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租赁了2间公租房,不符合该法相关规定,也即原告不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可向承租人所在单位通报,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而本案中原告租赁的两套公租房长期空置,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若被告针对前述情形提出抗辩,则原告对该公租房使用权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若法官采纳了被告的意见,无疑将增加我方的诉讼风险。
五、声明
上述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并不能作为承诺法院将会完全按照本律师预期结果作出立案及判决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该分析的前提假设是原告告知的情况完全与事实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见。
顺颂商祺!
山西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韩雪莲律师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