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鹤答辩状(本科法学模拟法庭用)_模拟法庭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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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许云鹤
名称:许云鹤地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
委托代理人:姓名:陈达桦性别:男年龄:XXX民族:XXXX职务:XXXXX工作单位: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
姓名:王乾坤性别:男年龄:XXX
民族:XXXX职务:XXXXX工作单位: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
因王秀芝诉我侵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书中所陈述之关于我驾车撞倒王秀芝之情节,依据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编号:XXXXXXXX),证明“津HAK206号小客车未发现接触痕迹”。该鉴定意见书,已证明我所驾之机动车,于原告所述情节之当时,并无与行人相撞接触之痕迹。
原告答辩书未就此情节提出其他证据,亦无质疑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编号:XXXXXXXX)之意见,从未提出重新鉴定之要求。
关于我驾车撞倒原告之情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之;关于原告于事发当场跌倒受伤之情节,除了可能因我驾车撞倒原告之外,原告亦未于起诉书之中陈述其已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二、原告于起诉书中陈述我在送原告救治时,于医院曾承认撞人之情节。对此,我表示否认,我从未曾作出过关于本案驾车撞倒原告之承认。
原告于起诉书中没有陈述何人曾听到我所谓之驾车撞倒原告之承认,亦未就此提出任何证据。
三、原告关于我驾车撞倒原告之起诉,在起诉书之中:
1、没有列出其所谓之我驾车撞倒原告之证据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没有论证我驾驶机动车急刹车与原告跌倒之因果关系,亦未排除于此之外之原告跌倒原因的其他合理怀疑。
四、对于本案件之事实情节,我否认存在撞倒原告之行为。原告之跌倒亦与我之急刹车行为无必然之因果关系,我之急刹车行为对于原告之跌倒受伤事实并无过错责任。
在此案中,我不负事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 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盖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