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_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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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 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和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章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等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 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 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 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 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 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 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 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 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 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 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 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2

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 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 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

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 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 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 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 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 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 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 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 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 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

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 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 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第十九条 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 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三条 行。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则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 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 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 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 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 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 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 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 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 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 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 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 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

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 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豆腐渣” 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 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

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 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 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 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 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 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落实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 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 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进一步落实工 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 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 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 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认真进行排查,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

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 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 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 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 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 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 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 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 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 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 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

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 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 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 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 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 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 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

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 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 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 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 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 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 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 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 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 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 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 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 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 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 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

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 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 执行力和落实度。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 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 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 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 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 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 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 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 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

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 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 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 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 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 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 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 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

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 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 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 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 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 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 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 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 败问题。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 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 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 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 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 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 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 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 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 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 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 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

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要深入排 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 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 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 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 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 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 序,维护公平竞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 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 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要将专项治理 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 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 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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