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战国诉被告被告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伊川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_中国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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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战国诉被告被告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伊川县

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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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伊民二初字第253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战国,男。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伊川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奎,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黄战国诉被告被告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伊川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黄战国于2009年2月9日以已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战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战国撤回起诉。

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黄战国承担。

审判员张靖普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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