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_民事一审案件正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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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
4.受理案件通知书;
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
6.应诉通知书回执;
7.答辩状及附件;
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
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
12.开庭审判笔录;
14.撤诉书;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3.代理词,辩护词;
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16.宣判笔录;
17.送达回证;
18.诉讼费收据;
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
20.上级法院退卷函;
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
23.备考表;
24.证物袋;
25.卷底。
赖某、王某诉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处罚案
2007年5月31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教师赖某、王某状告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处罚案。
原告赖某、王某诉称,2007年1月21日,被告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以两原告殴打学生谢某致轻微伤为由,对两原告分别作出扣留5天和3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事实上自己并没有殴打学生谢某,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要求撤销被告对两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辩称,在程序上,被告依法立案,依法调查取证,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了两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并告知两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两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就其对两原告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举证。两原告进行质证后,双方围绕两原告是否对学生谢某进行殴打致轻微伤这一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县卷烟销售公司诉×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原告:×县卷烟销售公司
被告:×县技术监督局
1995年9月19日,×县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查封了该县卷烟销售公司五个委托经销点的红公主香烟613条,同时查获卷烟销售公司发凭票蓝白6张,票据上载明该公司向经销点批发红公主香烟6900条。×县技术监督局从其查封的3个经销点的香烟中抽样6条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结果鉴定为“假冒伪劣香烟”。×县技术监督局依照×省地方性法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技监罚字(1995)第54号处罚决定:(l)责令卷烟销售公司停止销售该批香烟,没收其站点退回的660条香烟:(2)没收该公司违法销售所得37440元,处以违法销售所得四倍的罚款149760元;(3)对直接责任人处以4000元罚款。×县卷烟销售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