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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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做大做强农牧业特色产业,积极培育农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资金,是自治区政府通过整合中央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产业发展资金中盘活存量、整合增量、滚动回收等筹集的用于扶持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遵循自治区确定的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思路,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责任分明”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企业参与、信贷支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办法使用管理。第二章 扶持资金补助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和补助范围包括:

(一)扶持对象:符合自治区重点鼓励和发展的农牧业特色产业、产品和技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从事农牧业特色产业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具有开发能力强,延长产业链,农牧民增收效益明显的投资者、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

(二)农牧业特色产业开发项目和农牧民劳动力转移项目中,需要国家引导扶持,全面提升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水平的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和技术服务、市场建设等。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为发展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中的动植物检疫及病虫害、疫情防治、农牧民技能培训等。

(四)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农牧区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对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贷款根据贷款额和贷款期限进行贴息,延期贷款项目不予贴息。

(五)支持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各类农产品的产品认证和无公害生产、绿色食品生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农产品品牌的宣传推介。对当年首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组织,每个认证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组织,每个认证产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对农产品优质品牌进行奖励。当年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自治区名牌农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扶持资金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管理使用。凡通过自身投入,带动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牧民收入效果明显的个人、合作组织或企业,扶持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以项目带动农牧民年人均增加现金收入5000元为基数,以参与特色产业项目的农牧民实际所得计算超收总额(超出基数的总额),一次性按超收总额的30%对个人、合作组织或企业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补助个人、合作组织或企业等在发展农牧业特色产业和农牧民劳动力转移项目中的投入。第七条 各地(市)根据需要,可按照不超过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总量的1.2%,在本级预算内安排项目前期费。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编制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查论证及项目设计等,不得用于行政运行中行政事业费项目支出及商品和服务等科目的支出。

第八条 扶持资金要严格支出管理,凡不符合第四、第五条扶持、奖励范围的,一律不予开支。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各地(市)要根据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编制或完善本地(市)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以规划定项目。发展规划应明确本地(市)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发展目标等,并作为确定本地(市)年度项目计划和自治区检查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各地(市)农牧、发改委、财政、农发等部门根据本地(市)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资源优势条件,将申请自治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的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农牧、发改委、财政、农发等部门。自治区由农牧厅汇总并提出分配各地(市)扶持资金投入规模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自治区农牧厅依据全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总规模和布局将每年分配地(市)扶持资金投入规模的初步意见商农牧、发改委、农发等部门,以上部门协商同意后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审议,并经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各地(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国家发改委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除外)。各地(市)的扶持资金年度项目,在自治区扶持资金投入规模年度计划审定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并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农牧、农发等部门备查。

第十三条 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牧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由自治区发改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牧厅会商发改委、财政、农发等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发布全区农牧业特色产业下一年度项目指南,指导各地(市)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原则。自治区财政会同农牧、发改、农发等部门根据各地(市)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扶持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确定地(市)扶持资金投入规模。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实行滚动发展,建立支持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投入的长效机制。自治区财政从项目完工的第2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扶持部分的10%回收,直至全部回收为止。回收资金转入特色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支持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各地(市)的年度扶持资金确定后,由自治区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拨付到各地(市),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地(市)财政在收到自治区下拨的扶持资金后,积极配合农牧、发改委、农发等部门,在本地(市)农牧业特色产业年度项目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地(市)财政首批下达资金不得低于扶持资金总额的80%。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拨付资金时,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地(市)财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资金回收责任和要求。从2008年开始,对未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的地(市),自治区财政按未完工比例从其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回扶持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回收项目滚动资金的地(市),自治区财政按回收金额从其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回滚动资金。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市、区)财政要按照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工建设需要及建设进度,进行报账拨款。县(市、区)财政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拨款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开始审核拨付扶持资金。项目实施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概算的投资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坚持农牧民、企业或农牧民合作组织作为特色产业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实施主体的原则。扶持资金所扶持的每一个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的扶持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严禁账外循环。项目投资中有企业投资及农牧民现金配套投入的,其投资必须足额划入扶持资金专户,统筹用于项目建设,严禁虚假配套。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项目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奖优罚劣,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的发挥。自治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考评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对各地(市)扶持资金的投入规模。扶持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为节约使用资金,增加农牧民收入,对于项目建设中技术含量不高的内容,要优先安排当地农牧民或农牧民施工队伍实施;技术含量高或达到国家政府采购标准的建设内容,其国家投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实行政府采购。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终止项目执行,自治区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回相应额度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项目建设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自治区确定的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年度项目指南、资金管理规定、绩效考评办法等,由农牧、发改、财政、农发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在西藏日报、政府公共网上公告公示;地(市)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细则、年度项目计划等,由地(市)农牧、发改、财政、农发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广播、电台、有线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告公示,明确具体查询部门、地点和方式;县(市、区)年度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在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农牧、发改、财政、农发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台、有线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告公示,明确具体查询部门、地点和方式;项目实施地点要建立公告栏,对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实施部门、受益群众、管理机制等予以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扶持资金的,自治区财政除扣回扶持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外,并按照违规项目投资总额的2倍扣减该地(市)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财政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农字[200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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