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交发26号_陕建发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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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交发„2009‟26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落实各级质量责任,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现将《陕西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二)凡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较差,严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需加固补强处理后方能满足使用的;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检查,影响工程内在质量的关键指标单点合格率在70%~80%之间;
3.直接经济损失(含修复费用)在合同总额(不含暂定金)的10%(含10%)以上 20%以下的,且损失在200万元以下。
(三)凡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工程;
2.工程倒塌、报废或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检查,影响工程内在质量的关键指标单点合格率在70%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在合同总额(不含暂定金)的20%以上或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陕西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和意见;各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一般质量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各县(区)交通局负责本县(区)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质量事故报告
主要责任人,建议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由于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造成一般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相应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主要设计人员设计资格。对造成一般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造成一般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相应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陕西省1~3年监理或施工资格。对造成一般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一个县(区)在年度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三个及以上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省公路局可停止该县(区)本年度内全部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和养护工程补助,调减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养建计划;同时,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组织纪律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一个设区市在年度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三个及以上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省交通厅对该市交通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调减下一年度该市农村公路养建计划;一个设区市年度内有三个及以上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五个及以上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停止该设区市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