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_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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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宏昌,男,1971年1月1日生,39岁,农民,现住临渭区辛市镇贺田大队张东组,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何平新,男,36岁,临渭区辛市镇贺田大队张东组村民,现关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请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3478.4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待伤残
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
事实及理由:
2010年10月17日下午4点,原告及其妻子请人用播种机在张东组北面自家地里播种小麦,当时,和原告土地相邻的被告也在自家地里旋耕土地。为原告播种小麦的司机告诉原告被告把两家土地的界梁旋了,原告随即去和被告沟通,让其别旋了,以免把梁子弄坏。被告听后停止了该行为。原告便回自己地里继续耕种,正在原告干活期间,被告走上前来说原告把两家的界梁伤了,两人遂为此争执起来。原告妻子听到争吵声跑去将二人拉开,但被告却不依不挠,边骂边拿起一把斧子就朝原告扑过来,原告当时毫无防备,因此被告第一下就砍到原告胳膊上,紧接着,又狠狠地在原告的头上砍了一刀,原告立刻鲜血直流、晕倒在地。其晕倒时间约1个小时,直至原告手术时仍未清醒。
原告妻子见状,赶紧把村卫生所的人叫来检查,卫生所认为伤情严重,无法医治,让原告妻子赶快把人往大医院送。原告妻子和被告妻子立即将原告送到渭南市二院,市二院大夫简单查看后表示伤情严重,治疗不好的话可能会导致患者半身残废,听到此话,原告妻子等人又立刻将原告转到市地区医院,地区医院以脑挫裂伤急诊收治。后经详细诊断,被告的伤害行为造成原告:
1、脑挫裂伤
2、左顶部硬膜外血肿
3、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
4、颅内积气
5、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
6、左前臂皮肤裂伤
7、右侧面肌痉挛。原告在地区医院住院46天,经过手术等治疗措施,医疗费共计84819.4元。病情相对稳定后,本应继续治疗,但因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原告家属提出出院。原告出院后仍感不适,生活不能自理。现在也常感觉头痛,右手不能拿东西,不能参加劳动。事发当天,原告的弟弟张永红就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遂以伤害案件立案侦查。但因被告外逃,案件一直搁置。2011年1月14日临渭区公安局对原告的伤情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但直到2011年12月28日,被告才被抓捕(现关押于临渭区看守所)。事发至今,被告仅在起初支付了三千元,以后再没有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赔偿。原告为此不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还蒙受了巨大的经济
损失。其家人为凑钱看病,向信用社及私人贷款,至今贷款利息已达一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因界梁之争,竟持斧伤害原告,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同时其犯罪行为也给原告造成了医疗费等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并判决。
此致
附:赔偿清单一份
具状人:
2012年3月1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住院期间84819.4元,出院后复查费250元,总计85069.4元。
2、住院伙补:住院46天,一天30元,总计1380元。
3、护理费:住院前15天是两人护理,一人一天80元,计
2400元。住院后31天,一人护理,计2480元,出院后,护理原告60天,一天80元,计4800元。总计9680元。
4、营养费:住院46天。每天20元,总计920元。
5、误工费:误工16个月,每月3000元,总计48000元。
6、交通费:计500元。
7、复印费:计129元。
8、伤情鉴定费:计800元。
9、贷款利息:计10000元。
10、伤残赔偿金尚未确定,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总计:156478.4元,被告前期已支付3千元,故赔偿数额为1534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