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整理)_经济法作业一案例分析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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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案例分析

1因重大误解订立合案例: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案例: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8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祖庙大街21号面积为78.21平方米的房屋以23.8万元(单价约为3043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协议约定了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定金3万元。若原告违约,则定金双倍返还;若被告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及契税的缴纳方式。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在同月24日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7万元。双方还签署委托书,委托被告全权处理该房屋包括买卖、过户、签订拆建补偿协议并代收拆迁补偿款项等事宜。后由于房管部门对涉案房屋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对是否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原告以被告为国土部门职员、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另查明,佛山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8月8日发出《关于收回国土使用权给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作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及佛山市建设局2007年10月24日《房屋拆迁公告》中均明确涉案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涉案房屋拆迁加奖励后的补偿标准为6500元/平方米左右。还查明,被告招某为佛山市禅城区土地登记事务所职员。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2004年4月,迟立祥(原告)和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解放牌自卸车一辆,发动机号为50371254,价款23万余元,首付款9万余元,余款14万余元每月支付3900元,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余元,产品合格证上发动机号50454337。同年5月,原告车辆出现故障至苏州维护,发现该车实际上发动机号50454337,而不是合同约定、行驶证和机动车详细信息载明的发动机号50371254。被告查实曾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因发动机质量问题被退回,被告重新入户后更换了发动机出售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23万余元,赔偿损失33万余元。

宣城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事实,对原告购车欺诈,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原告支付了首期购车款9万余元,保证金1万余元。由于本案涉及分期付款买卖,对因消费贷款引发的款额返还涉及到另一个法律关系,且对于该款项实际发生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宜在本案处理,原告可依据本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行主张。原告购车是用于货物运输,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故原告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原告返还被告车辆。诉讼费12828元,原告承担9621元,被告承担3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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