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书_上诉书的格式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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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

上诉书

一、审定原告的企业是否经过年检,如没有年检合格,则合同无效。审定原告方是否有道路建设资质和建筑资质,如无资质,则根本无权取得企业资质取费。

二.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几个问题:

1.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三条鉴定依据第4项竣工图纸根本不存在,不知道法院提供的什么图纸。

2.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三条鉴定依据第6项明确指出:“原告方提供的修整路面工程量清单”。

原告方单方面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法院依据什么理由采用。并且据此进行判决。被告方不予认可。

3.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四条鉴定意见明确指出:“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基础开挖争议,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补出委托,要求对塔基基坑按图纸设计的独立柱基础开挖和塔基基坑大开挖两种情况作出造价鉴定,采用那种情况下的结果最终由法院判定。”

合同明确规定“按图纸设计工程量计算”。法院为什么提出补充委托,要求补充基坑大开挖造价鉴定。并且依据此进行判决。所做判决明显与合同不符。

法院在补充委托中已经认定图纸设计为独立柱基础开挖(小开挖),合同签订的是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法院却抛弃合同,按照大开挖进行判决,明显违反«合同法»。

三.关于判决书的几点问题:

1.违约责任

2012年1月12日,原告方工人因为原告方挪用被告方提供的劳务费,被告方提供的八十多万元劳务费被原告方指定的实际施工人达德胜(合同签订人)挪用不发工资,罢工到建设方中广核中宁项目部围堵,被告会同原告指定人张红兵与2012年12月15日,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核实,由原告方提供资金24万元,双方共同进行了农民工工资发放。(有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为证)。此后,原告完全停工。要求法院传唤建设方中广核及当事农民工到庭质证。

工资发放之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继续施工,原告以没有工人为理由,推辞不干。并且扣押被告部分施工材料(地脚螺栓、基础钢筋等)不予返还,致使被

告无法继续施工。

2013年3月5日。被告方花费51000元,从原告方赎回被扣押的施工材料。(达德胜赎回材料收据)。2013年5月4日,被告重新安排马洪宝施工队进行施工。期间达德胜带领张红兵及社会闲散人员阻挡工地施工,打伤被告方项目部人员金玉贵等人,此事被告方通知法院薛鹏飞法官,法院没有予以阻止。

以上证据明确证明,是原告方拒不施工。法院判决颠倒黑白,反而说被告通知原告停工。请中卫市中院提供被告方通知原告停工的相关证据。

2.开挖及回填

①合同规定,按照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图纸规定小开挖模式,法院给鉴定机构的委托书有明确说明,被告给原告的技术交底也明确说明(见技术交底记录)。但法院无视合同约定,强行进行大开挖委托与判定。

②合同约定的开挖与回填价格,原告对73#到93#并没有进行回填,(见中宁公证书),(此公证书提供给法院,法院拒绝接收)。被告对此提出费用扣款说明,法院为什么不对此进行判定,并且在判决书中对此事实规避。用意何在。

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地质名词:

土砂石:挖掘机直接可以挖取

岩石:挖掘机不能挖取,用破碎锤或爆破

合同明确约定,“挖掘机直接可以挖取的,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20元;挖掘机不能挖取,用破碎锤或爆破的坚硬岩石,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95元”。原告施工部分,全部采用挖掘机直接挖取。爆破需要公安部门在场见证及相关手续,请法院和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提交用破碎锤施工的施工方案,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用破碎锤施工的相关证据。应认定为用挖掘机直接挖取。按照每立方米20元计算

④93#-126#,原告明显回填不符合施工要求(110-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被告整理需要花费费用,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规避。请进行补充审理。⑤73#-92#段,原告只进行了开挖施工,被告回填需要花费费用,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规避。请进行补充审理。

3.关于证据:

①原告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直接的书证。

原告方合同签订人,工程实际实施人,工程款收款人为达德胜。居然判决达德胜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不予认可。

原告方证人张红兵,系原告方聘请的厂长,施工代工队长(委托书和工资证明)。所做证言居然被法院采信。

徐明仓不是关系厉害人,并且是原告请来出庭作证的。证言按图纸设计施工(见判决书),法院对证言予以认可,应该予以认可。对于徐明仓的证言,明显是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予以认可,不利于原告的,法庭不予认可。

②被告

关于2013年5月4日前的工程现状公证书,法院居然不予接纳。

几分证据材料,法院全部以各种理由不予认可。

提供新的证据«2012年10月5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明确规定按照图纸施工。

③要求对修路工程量进行第三方鉴定。

④要求法院明确判决,图纸设计究竟是小开挖还是大开挖,不要规避。

4.关于修路:

修路不是工程的一部分,不是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报告方没有委托原告修路。并且所修便道大部分都是废道,与工程无关,要求法院界定如下:

①修路是否属于本合同内容,是否属于本合同诉讼范围。

②所修道路哪部分是工程施工必须的。

③判定与工程有关的道路是否由被告负责费用。

④对工程施工必须的修路工程量进行第三方鉴定。

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道路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直接费用,法院判决的修路费是按照三级资质取费的,根本缺乏依据,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属于违法判决。

5.冬季施工:

合同约定2012年11月30日完工,原告施工能力不足,造成冬季还没有完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是原告造成的,应当由原告负责。并且,合同约定的是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已包含为完成此项工程所需要的所有要素。所以,不能判决由

被告增加冬季施工费。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费用,法院判决的冬季施工费是按照三级资质取费的,根本缺乏依据,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属于违法判决。

6.关于螺栓:

预埋螺栓属于合同综合单价内,根本不能另外计费。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直接费用,法院判决的螺栓费是按照三级资质取费的,根本缺乏依据,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属于违法判决。

7.关于质量鉴定的补充:

①«2012年10月5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明确规定按照图纸及技术要求施工。技术要求规定,岩石回填必须将岩石粉碎,混合三分之一的黄土回填(110-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原告方直接将大块的岩石填入,造成严重后果,要求对此回填委托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并判决原告按照施工规范进行返工。

②原告浇筑的混凝土,未按照冬季施工规范进行操作,未提供试块等相关试验报告,要求提供试块等相关试验报告并委托质检部门进行回弹试验,对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方要求原告方提供施工合格证明并请求法院对原告施工的基础浇筑和回填部分是否合格进行司法鉴定。

8.关于税费: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费用,所以双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工资表,由被告扣除相关税费,现法院判决由原告提供完税证明,明显置合同与不顾,明显属于违法判决。

9.关于其它开挖

10.关于竣工验收

(110-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合同6.5;6.6;6.7都明确了原、被告的交接验收方法,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闹事停工后,对工程弃之不顾,没有提供任何工程资料及移交手续,司法解释的发包人擅自使用与实际不符,现工程只是由被告方继续施工,并没有经过验收使用,电力工程的使用是指带点运行。所以不应视为嘎达公司已完工工程符合质量要求。

四、合同7.1明确约定,本工程工程款在完工后按设计图纸工程量结算为准。法院判决完全不依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强烈要求按照合同执行,不能抛弃法律进行判决。

五、追加宁夏华恒信为第二被告

①原告中卫市嘎达云洲矿业有限公司系没有道路施工资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视以上事实,在司法鉴定中为原告套用资质取费,违法司法鉴定,应承担被告的损失。

②合同明确约定,“挖掘机直接可以挖取的,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20元;挖掘机不能挖取,用破碎锤或爆破的坚硬岩石,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95元”。原告施工部分,全部采用挖掘机直接挖取。原告用挖掘机直接挖取,应按照每立方米20元计算,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视以上合同约定,直接以95元计价,违法司法鉴定,应承担被告的损失。

③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视司法鉴定公正公平的原则,合同约定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但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应法院要求,进行所谓的大开挖计价,违法司法鉴定,应承担被告的损失。

④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视司法鉴定公正公平的原则,故意忽略73#-92#只开挖未回填的事实,未对回填作出扣款司法鉴定,违法司法鉴定,应承担被告的损失。

六、其它请求:

为了体现法院的阳光执法,请求法院同意被告方将此案件及相关证据公布给新闻媒体和各网络、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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