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_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告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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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第一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准确认定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稳步发展。按照山西煤矿监察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署,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至3月30日对全矿井全面进行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概况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9号文批准由原××煤矿、龙湾煤业公司两个矿井整合而成。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铺龙湾村西,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0046768,有效期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7日,批准开采 18#、19#、22#、25#煤层,井田面积5.968平方公里,矿井保有储量16186万吨,可采储量为4442.6万吨,开

采深度:由1189米至1039.97米。

根据大同市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安发[2008]1116号《关于大同市2008年度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原水磨湾煤矿瓦斯鉴定,其结果如下:瓦斯绝对涌出量为0.61m3/min,相对涌出量是1.03m3/t,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0.39m3/min,相对涌出量是0.66m3/t,鉴定等级经省、市安全监督部门审批均为低瓦斯矿井。

矿井开拓方式为主斜井、副斜井、行人斜井和回风立井4个井筒混合开拓。以22#煤层为一水平、25#煤层为二水平开采全井田,首采工作面布置在22#煤层,位于井田东南部,顺槽长度1200米,工作面长度150米,综采放顶煤开采。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

我公司完善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控主机型号为KJ78N。现有分站4台,甲烷传感器9台,风速传感器2台,开停传感器10台,一氧化碳传感器2台,温度传感器2台,断电传感器6台。我公司未成立救护队,但与左云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承担我矿抢险救灾工作。

我公司主要进、回风巷有完善的洒水管路系统,隔爆设施齐全,水幕、洒水均按综合防尘标准安装,定期冲洗巷道,坚持粉尘浓度定期测定制度,对防尘设施的使用、维护实行专人负责,有效地降低了井下的粉尘浓度,消除了煤尘堆积和煤尘死角,确保了矿井的安全生产。

我公司现为矿井建设期,利用原有通风系统进行施工,各煤层有

爆炸危险性,故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18-19号煤层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完善了矿井消防洒水管路系统,加强通风设施的修抹、维护、清理力度,杜绝井下火灾事故的发生。另外井上下配备了足够的消防器材。

我公司为双回路电源供电,一趟电源来自于马道头变电站,另一趟电源来自于水窑变电站,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全部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选型,且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局部通风机实现了“三专两闭锁”。

我公司井口及工业广场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均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不存在被洪水淹井的可能,井下具备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我公司探放水工作由地测、防治水副总工工程师统一负责,人员充足,设备齐全。并且四邻矿井采掘工程及老窑、老空范围、积水情况均由本公司探水队和技术科详细掌握。我公司水文地质较为简单,在开拓开采过程中顶板会有小量淋水。地表沟谷不发育,雨季地面降水可能不记地下水。安检科负责制定矿井防治水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我公司在建设施工中不受水患影响。

我公司在2012年第一季共举办业余培训三期,培训人数195人,均经过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我公司除举办上述培训外,还举办技能等级培训,各特殊工种及主要管理岗位确保上岗人员持证率100%。

经过全矿井周密细致的进行隐患排查,我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通过隐患排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同时也为我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提供了舒适的环境,保障了员工们的身心健康。

二、隐患排查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担任调度主任,调度室电话:

三、排查措施

根据公司部署,我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原则,确保项目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我公司制定了如下制度:

1、周检制度:每星期五全矿展开全方位的、细致周密的隐患排查。在现场能排查的隐患,我公司要求立即予以整顿治理,现场不能排查的,在下午的隐患排查“三定”安全大检查会议中进行“三定”处理,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的由其采取措施进行落实处理,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稳步发展。

2、领导下井跟班排查制度:为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公司制定了每班必须有公司领导下井跟班制及职能部门上岗制,通过公司领导跟班制和职能部门跟班制的执行,一方面实现了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时能及时组织协调排查整治。通过实行领导跟班排查制度,为日常隐患排查整顿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矿井真正消除各类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群众举报制度:为了将隐患排查 到实处,实现真正的全方位真实的隐患排查,公司制定了群众举报制度,号召全矿员工行动起来排查隐患,为矿井安全生产、实现员工利益最大化共同奋斗。通过实行群众举报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了隐患排查的真实性、彻底性、落实性。

4、认定制度: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能准确、可靠、有序的进行,我公司制定了认定制度即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通过制度的确立,为矿井隐患排查工作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为矿井安全生产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

5、奖励制度:为了全员主动性的参与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我公司制定了奖励制度,对于及时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积极整改甚至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具体排查

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定期、不定期两种方法组织进行。日常由各职能部门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对于无能力解决的隐患上报公司调度室,由总经理及时安排解决。另外每星期五,由安全副经理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范围涉及公司井上、井下,全员行动起来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标示检查、使用各类仪器、仪表工具等各类方法、手段,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在现场能排除的隐患,我公司要求立即予以整顿治理,需公司平衡解决的,在下午的隐患排查“三

定”安全大检查会议中进行“三定”处理,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的由其采取措施进行落实处理,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确保公司安全稳步发展。

五、重大隐患排查集体内容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由我公司生产副经理负责排查,具体排查结果如下: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实生产能力的。

我公司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目前公司在建设施工期,未投产,不存在超能力生产。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我公司在建设施工期,不存在超能力生产。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我公司在矿井建设施工期,不涉及该项。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每季度制定了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检修。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我公司按规定人数入井,不存在超定员组织生产。

结论:矿井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安全隐患。

2、瓦斯超限作业

由我公司总经理通风助理责排查,具体排查结果如下: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矿井瓦检员16名,配备数量充足。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不存在漏检,假检的情况。我公司按规定检查瓦斯并留有记录,记录本上有井下各作业点管理人员签字,不存在漏检、假检的情况。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公司不存在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情况。结论:矿井不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安全生产隐患。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由我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排查,结果如下:

我公司属于低瓦斯矿井,不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需制定防突出措施。

结论矿井不涉及该项,即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由我公司总经理通风助理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我公司属于低瓦斯不涉及该项。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

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不涉及该项。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我公司配备了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我公司安全监控传感器设置数量充足、安设位置恰当、调校及时,瓦斯超限后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

结论:建立了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由我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我公司主斜井总入风量为1250立方米/分钟左右,人员运输斜井总入风量为1040立方米/分钟左右,回风立井总入风量为298立方米/分钟左右,风量能够满足施工工作面用风量。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我公司在建设施工期不存在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我公司副斜井安装了两台型号为FBCDZ54No/15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主风扇型号一致,功率相同。

人员运输斜井措施井安装了两台型号为FBCDZNo54/15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主风扇型号一致,功率相同。

回风立井安装了两台型号为FBD No6/2×15,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型号一致,功率相同。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我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道风的情况。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我公司矿井的通风系统全部按正规设计的要求进行运行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我公司不存在施工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情况。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我公司在建设期不涉及该项。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我公司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设置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我公司掘进工作面全部上齐了“三专两闭锁”。

结论: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由我公司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我公司技术科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清楚,不存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不明而组织施工的。

(二)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水机构或人员为按规定设置防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我公司配备防水机构,并按规定设置防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我公司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方针。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爆水煤柱的。我公司不存在擅自开采各种防爆水柱。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为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我公司严格执行有关防治水管理规定,但出现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结论:矿井防治水符合规定,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7、超层越界开采权。

由我公司总经理贾培军负责,结果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我公司不存在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超层越界的情况。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我公司不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而进行开采的情况。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我公司不存在超出煤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内开采的情况。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我公司不存在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情况。

结论:矿井不存在超出越界开采,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我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我公司有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我公司有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结论:矿井对冲击地压进行预测预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由我公司安全副经理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我公司编制有防止自燃发火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生产。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我公司属于低瓦斯矿井,且未投产,不涉及该项。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后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有自燃发火观测点并建立监控系统,有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取了措施。

(四)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我公司严格按照防治火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一旦有自燃发火征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我公司现为改扩建矿建,不涉及该项。

结论:矿井对于自然发火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由我公司机电副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目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我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我公司不属于突出矿井。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我公司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有煤矿安全标志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我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按规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使用专用发爆器。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我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我公司属于低瓦斯矿井,且改扩建期未生产。

结论:矿井不存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情况,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由我公司机电副经理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单回路供电的。我公司采用双回路供电。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我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结论:我公司符合双回路供电系统要求,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期间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由我公司生产副经理负责排查,结果如下: 矿井不存在上述情况。

结论:符合规定,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由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排查,结果如下: 我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结论:符合规定,不存在该项安全生产隐患。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由我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排查,结果如下:矿井不存在上述情况。

结论:符合规定,正在办理,已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由我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负责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我公司属于低瓦斯矿井。

(二)未实行壁式开采。我公司为改扩建期间不涉及。

(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的。

我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以掘代采的。

我公司不存在以掘代采的情况。

(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我公司不存在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的情况。

(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我公司配备足够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我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八)主提升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我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

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我公司井下作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了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生产的。

我公司不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情况。结论:我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存在该项安全隐患。

六、排查结果

通过我公司各方面力量的仔细检查,确定我公司为无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矿井。

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

《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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