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案例分析(例题)_档案知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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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案例分析
1、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王存在伪造虚假年龄、虚假身份、虚假任职经历等问题。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公章。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总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原太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临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时任洪洞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郭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山西查处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档案造假案。黄梅芳,2013年6月任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经查,黄梅芳的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涂改年龄等造假问题。其父黄长泉任稷山县财政局局长期间,经时任稷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李某某介绍,进入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室查看黄梅芳档案,趁档案管理员王某某不在场时,将黄梅芳实际出生日期从1972年4月涂改为1975年4月,并撤换了其入团申请书。2006年6月,时任稷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姚某某,责成时任副部长韩某某和干部科科长南某某审查黄梅芳档案后,召开部务会研究认定了其涂改后的出生年月,并向运城市委组织部出具了认定书。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运城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黄梅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长泉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某某、韩某某、南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姚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广东查处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造假案。钟立,2010年5月任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政委,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经查,钟立存在工作经历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等问题。2001年7月,钟立中专毕业被五华县国土局下属国土所录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并未报到上班。之后,其父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某某,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将钟立调入五华县委某办公室,违规获得公务员身份;在此过程中,五华县委书记(现任梅州市政协主席)李某某,交代有关人员协调办理钟立调动手续;时任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幸某某根据交办,违规办理了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广东省和梅州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免去钟立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由市人社局按事业编制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安排;对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幸某某等12名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三起中组部通报的干部档案造假案,对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是属于什么样的行为,如适用《规定)应该分别受到怎样的处理?作为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你认为应该如何防止此类事项发生? 答:
(一)上述三起案例,当事人分别采用涂改、伪造、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方式对自己的干部档案进行造假。
(二)其行为违反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情节较重或严重,当事人应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一是要严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档案的查阅借用严格控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注重回避,非因正常管理程序,一律不得对档案进行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二要注重档案法律法规特别是监察部30号令的宣传工作,让大家普遍具有底线意识。
2011年9月,××县碧朗乡政府在向县档案馆移交1996--2000年文书档案时,工作人员发现该乡缺少11卷永久档案。工作人员当即要求该乡立即查找。该乡组织全政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查找,并向原在该乡工作的领导及档案员进行调查,了解到有部份档案曾被县国土部门借走的信息,最后在档案室内翻出了借出档案凭据。后派人到国土部门询问,原来该部分档案是在2006年7月由县国土局借到长沙用作资料参考,一直没退回。2011年10月下旬,县国土局派人专程到长沙将档案取回。10月底,该缺失档案全部移交进县综合档案馆,该乡被免以处罚。请问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的行为,是否应当处理?该案有何启示?
答: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致使档案脱离其保管场所超出合理期限多时,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处分。
之所以导致这种现象,一是档案法制意识淡漠,二是档案管理制度没有真落实,三是档案部门监督不到位。
改进一是严格执法,二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档案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下五种。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处罚案例
1999年2月,某县甲机关新办公楼落成,甲机关陆续从原办公楼搬迁到新办公楼内,而档案却在老办公楼内没有搬运。随后,甲机关开始实施干部职工聘任工作,原档案员王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新档案员徐某到位。1999年9月,办公室一行数人及原档案员王某到老办公楼搬运档案,在搬运装车时,由于档案及有关装具数量过多,局机关一辆小型工具车装运不下,故雇了几辆人力三轮车帮助装运,但未派工作人员押车。档案运到新办公楼后,直接存放在档案室内,原档案员王某未对档案及时进行清点。1999年10月,新档案员徐某拿到档案室锁匙后,未与王某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未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点及清理。直到2000年5月档案员徐某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发现1991年、1992年、1993年等3个年度档案遗失。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答题要点
1、本案属于“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档案法》第24条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责令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档案部门应建议任免机关对王某予以记大过处分(因丢失档案情节较为严重),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造成档案丢失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责任意识不强,档案监管措施薄弱,档案工作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大力开展档案法制宣传,增强全员档案意识;二是严格档案规章制度,全面进行风险排查,对于存在档案安全风险的操作环节,应制定相关预案(押运、清点、交接、入库等),并严格执行,确保责任到人。三是档案安全监管长抓不懈,严格交接手续、定期清点室藏文件,确保档案安全。
某市甲机械公司在1999年企业改制期间兼并乙农机厂,乙农机厂档案搬运到甲机械公司过程中因遇雨,1986年前1020卷会计档案暂存放在乙农机厂档案库房。2000年1月28日,甲机械公司的会计发现库房门已被打开,存放在库房内的会计档案不翼而飞,会计立即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公司领导马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刻组织力量侦破,基本查明案情:乙农机厂张某经过时偶然看到库房的门没锁,并且无人看管,就顺手牵羊将两个柜子与档案全部搬回家。木头柜拿回去家用,档案则被当废纸卖给了废品收购站,不当得利近50元。事后,该市档案局向甲机械公司发出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乙农机厂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00元。请对本案进行评析。
1、属于《档案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应给予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如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第一,档案意识淡薄。甲公司的档案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和这起案件的发生有关系。《档案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这是对档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甲公司档案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张某有可乘之机。本案中,对于暂存在乙农机厂档案库房中的会计档案,档案人员及其所在公司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库房门不锁,又无专人看管,在天气转好后更没有及时转移,事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第二,转制企业的档案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企业转制后档案根据其性质和内容进行处理,会计档案按规定应到新企业。而本案中对会计档案的处理却是有规定无执行,以致发生这样的事故。本案的发生也给处于转制过程中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1997年1月9日,甲县某村村民方某等四人到甲县档案馆查阅本村土地清册时,乘管理员程某不备,将其中的一页撕下,由方某涂改,在土地清册的一处空格中增填230亩土地,之后又偷偷插进原案卷。当天下午将近下班时,方某等人要求甲县档案馆复印本村全部土地清册共85张,程某便进行复印。方某将涂改后档案的复印件做凭据向管区索要增改后的土地,一向属于管区的这块土地引起了争议。1997年2月甲县档案馆会同检察院对此事作了调查鉴定,但没有最终结果。根据群众举报,1999年9月市档案局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了解,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方某等人对涂改档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后做出以下决定:
1、对涂改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鉴于方某等人交待问题清楚,态度比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从轻处理,责成该村向甲县档案馆赔偿损失5000元;
2、对程某通报批评,并责成他们向市档案局写出检查。请对此案进行评析。
1、本案属于“擅自涂改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档案法》第24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档案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以下,由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进行查处。本案鉴于损害结果已造成,档案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
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这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从管理方面来说,档案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在调卷过程中,工作失职,使作案者有机可乘。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制度,在制度的贯彻实施上更要下大力气,另一方面档案人员应勤勉尽责,加强档案利用过程中清点和检查,并尽可能的用档案复制件替代原件利用。从违法当事人来讲,为了达到私利,不惜触犯法律。对于这一存在较多的违法事件,除了要加大档案宣传,使档案观念深入人心外,还要健全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2002年8月11日,某省甲酒厂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张某等5位同志到省档案馆要求查阅五、六十年代的档案,有些档案属控制利用范围。张等人按规定向省馆利用接待人员出示了该厂的介绍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等证件。写明的查阅目的是“整理、收集甲省酿酒业的有关材料,编写厂志。”省馆工作人员向他们提供了五、六十年代省外贸局、省粮食厅和省财委3个全宗的馆藏控制使用档案。甲酒厂张某等5位同志在2002年8月11日至13日,共调阅档案资料114卷次,复印了省外贸局、省粮食厅等单位中有关粮食统购统销、进出口等方面的文件和其他一些开放的档案资料。在这些复印件中,接待利用人员按查档规定在每张单页档案复印件的天头位置加盖了省档案馆“此件不得公布,不得遗失”的印章。这些档案复制件标有密级的有10份,其中绝密件3份,机密件3份、秘密件4份。
由于乙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甲酒厂有限公司双方为了商标注册权发生纠纷,2003年5月20日,乙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向省保密局和省档案馆举报了甲酒厂有限公司擅自携带档案出境的行为,报送了《关于请求严肃查处甲酒厂擅自在境外公开国家秘密文件行为的报告》。报告称:甲酒厂有限公司将从省档案馆获得的绝密文件两份、机密文件一份、秘密文件一份及内部文件八份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作为商标争议的证据使用。省保密局与省档案局就乙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举报进行初步研究认为,所涉及的文件虽都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级,但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这些档案文件都超过了30年,均已自行解密。2003年7月30日省档案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甲酒厂有限公司擅自将在省档案馆查阅复制的档案提供给律师,致使该批档案(复制件)被律师携运出境,并将该批档案提供给香港商标注册处利用,此举违反了《档案法》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五条和该省档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给予甲酒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请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对本案作一评析。解题要点:
本案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和超越法定权限两个错误。一是适用法律不当。甲酒厂在利用未开放档案时,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其行为符合《档案法》二十条规定,而未经批准,私自携带国有档案出境的行为系违反《档案法》十八条的行为,故处罚决定适用法律,违反条文应仅违反十八条一项(说明档案虽是律师携带出境,但其是受甲酒厂委托,故被处罚主体是甲酒厂无误)。二是超越法定权限。根据《档案法》二十五条,如果私自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其处罚主体是海关,由其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给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局没有罚款的权限。处分案件
案例一:2008 年12 月,某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某国有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95 年12 月,该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本公司职工种某除名,并将其档案从本单位转出。由于种某的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公司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该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
案例二:2010 年6 月,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国有饭店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83 年9 月,某饭店将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劳教三年的职工马某除名并将其职工档案从本单位转出。1987 年,马某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某饭店并未将其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由于马某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饭店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马某的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案例三:2011 年3 月,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93 年12 月,某国有物流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随后某物流公司职员孙某到杨某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劳动科为其办理了个人档案转入手续。1998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杨某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公司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已将杨某的职工档案从本公司转出,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从违法行为查处角度,职工档案转递管理规定、预防违法行为发生角度,评析本案? 答题要点
上述三个案例中,三家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档案局对上述三家单位相关责任人应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按照规定,责令这些单位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对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案件启示:职工档案是公民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 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劳动合同法》重申了这些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一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另一方面职工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承担因丢失档案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职工档案的丢失都是因为转递程序不规范,时间一长,导致档案下落不明,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尤其是对职工档案转递工作的管理,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健全手续,完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档案的安全。二)丢失文书档案
案例四:2007 年11 月,某区档案局在对本区某单位档案进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发现该单位档案在移交进馆、提供利用过程中有文书档案缺失现象。2008年9 月,经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了4卷文书档案,包括有:1992 年永久1 卷,1993 年永久1 卷,1995 年永久1 卷,1997 年永久1卷。
案例五:2007 年,区某单位档案管理员在交接清库时发现文书档案缺失。2011 年4月,该单位向区档案局汇报,同年11 月,经海淀区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文书档案13 卷,包括有:1998 年永久1卷,1997 年长期11 卷,2000 年长期1卷。试从案件查处、制度预防角度解析本案?
解题要点:上述两个案例中,某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区档案局应对案例4 的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案例5 的单位责令整改。案件启示:档案借阅利用、单位搬家、档案人员变动交接等情况下极易发生档案的丢失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如: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借阅人自己没有及时归还,档案员也没有督促借阅人归还,时间一长,极易造成档案丢失,另外,档案人员更换频繁,几任档案员之间交接手续又不齐全,也不能够及时发现档案的缺失。为此,首先要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做好本质工作的职业能力和素养,同时,还要下大力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要严格制定并执行档案的借阅、登记和催还制度,定时清理借阅登记册上未归还的档案,做到有据可依,有人可查,消除可能导致档案丢失的安全隐患。案例六:2006 年2 月,市档案局发现:《某时报》第五版曝光了某医院涂改、伪造病历档案,将自费病人冒名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2006年3 月,市档案局执法人员在市卫生局和区卫生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医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医院在2005 年3 月至9 月间,对四份原始病历档案上的患者姓名进行了涂改,严重影响了病历档案的真实性。
(四)左某伪造人事档案
案例七:2007 年10 月,市档案局接到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称其在为王某办理正常退休审批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档案存在问题。举报人认为,档案中有关王某在本市某大学工作的履历部分系伪造。动机是通过伪造在本市某大学的工作经历(事业单位工龄视同社保缴纳年限),获得足够的连续工龄,办理正常退休。2007 年11 月,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6 年5 月,本市某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左某为该单位校办企业职工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没有任何原始工作经历记载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为王某补办了 1993 年———2005 年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伪造了王某在该校总务处和后勤集团的工作经历,并将其转入王某的人事档案中。从违法行为查处、档案法律定义,预防三个角度分析本案?
解题要点:上述两个案例中,某医院和左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档案局应分别建议有权机关对某医院相关责任人、左某给予行政处分。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明确了档案的定义:“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的惟一性、原始性、真实性无庸质疑。只有客观、真实的档案才具有
证明和凭证价值。上述案件中,相关责任人的主观恶意加上档案管理工作的漏洞,导致了档案涂改、伪造行为的发生,它为我们敲响警钟,要严格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各项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考,确保档案 的真实有效,为档案日后的利用者做出判断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让不当利益的谋取者无机可乘。
(五)擅自销毁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启示
案例八:2006 年11 月,市档案局接到本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某区分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4 年4 月,某国际汽车城市场有限公司(与本案举报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举报人为其承租人之一)取得了市某单位某区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05 年1 月申请变更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得到批准后,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从而产生了不同于原附图纸的变更后的新图纸。由于变更前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内容的差异,引发了举报人与出租人的纠纷。纠纷发生后,市某单位某区分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孙某于2006 年4 月,从该局档案室借阅已归档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在未履行鉴定档案的程序、未报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中变更前的附图从档案中撤去并予以销毁。试评析本案,档案鉴定销毁法律有何规定,本案对你有何启示?
解题要点:上述案例中,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档案局应依法建议任免机关孙某做出行政处分。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实际工作中,在档案是否应当销毁、怎样销毁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单位领导怕担责任,对到期该销毁的档案不予鉴定、不采取措施,迟迟不销;二是单位的某些工作人员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重视不够,有章不循,有制不遵,工作随意性大,擅自销毁档案,本案例即属于后一种情况。有鉴于此,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管理力度,从制度建设入手,明确哪些档案应当鉴定销毁,并严格履行报批、监销程序,避免档案销毁工作的随意性,避免档案销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散失或变卖后流入市场的不良后果。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若干重点条文解析
第三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条